莎车县艾则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布来提·托合提库尔班 | 注册资本:1097.2415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5328730656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卡拉库木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5
(2024)新3125民初55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县艾则孜食品有限公司
阿布都萨拉木·那迪尔,阿布都热西提·卡迪尔
莎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莎市监处罚〔2024〕194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332.8元(叁佰叁拾贰元捌角);
2.没收不合格“艾则孜沙琪玛”225袋;
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4.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阿布来提·托合提库尔班(653125197305202518)、食品安全总监阿布里克木·玉苏因(653125199406152619)、食品安全员萨地尔·卡地尔(653125199902082410)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2
莎市监处罚(2024)194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6日共生产的“艾则孜沙琪玛”750袋,37.5kg,经出厂检验合格后,除留样样品5袋、第三方抽检公司抽样45袋外,剩余700袋产品进行销售(含第三方抽检的45袋2.24kg),45袋未销售完在库房待销售区,已销售700袋。2024年05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莎车县艾则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生产的“艾则孜沙琪玛”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样品数量2.24kg,生产日期为2024年05月16日,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等30项,2024年6月5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NO.24F0520139),载明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6月6日收到编号为NO.24F0520139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编号为NO.24F0520139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认可检验结果,制订了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截止2024年06月15日已召回该批次“艾则孜沙琪玛”175袋。截止2024年06月06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不合格的相关文书前,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艾则孜沙琪玛”已销售700袋,销售单价是0.64元/袋,销售金额共448元,故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700袋*0.64元/袋=448元。违法所得扣除已召回的175袋“艾则孜沙琪玛”,共计为520袋*0.64元/袋=332.8元。 另查明,2023年10月1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向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BJ23650000830244637)及其附件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29099)中载明莎车县艾则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疆特产·正宗玫瑰花酱馕(以下称玫瑰花酱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莎市监处罚〔2023〕212号,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2.8元(三百三十二元八角); 2.没收不合格“艾则孜沙琪玛”225袋; 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4.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阿布来提·托合提库尔班(653125197305202518)、食品安全总监阿布里克木·玉苏因(653125199406152619)、食品安全员萨地儿·卡地尔(653125199902082410)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3
莎市监处罚(2023)231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生产玫瑰花酱馕555袋68千克,经出厂检验合格后,除留样样品5袋外,剩余产品销往莎车县、麦盖提县等地,销售单价2.8元/袋,销售金额1540元。2023年9月11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麦盖提县阿卜杜喀迪尔综合批发部销售的上述玫瑰花酱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样品数量2.23千克,生产日期2023年9月5日,检验项目包括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等20项。2023年10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上述玫瑰花酱馕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29099),载明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丙二醇项目不符合Q/AZZ0001S-2020《烘烤类糕点(特色馕)》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丙二醇等三个项目在Q/AZZ0001S-2020《烘烤类糕点(特色馕)》中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分别为0.507g/kg、0.379g/kg、0.0646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标准指标为1,实测值为1.3。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收到上述批次玫瑰花酱馕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650000830244637)及其附件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29099)后,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认可检验结果,制订了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召回该批次玫瑰花酱馕275袋。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玫瑰花酱馕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2.8元/袋,销售金额1540元,故涉案食品食品货值金额为555袋×2.8元/袋=1554元,违法所得(555-5-275)袋×2.8元/袋=770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70 元(柒佰柒拾元整);3.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玫瑰花酱馕)280 袋;4.罚款20000 元(贰万元整)。
2000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