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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佳用二店日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海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5M5950XP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灵城街道人民路19号泽诚东街2幢1、2、3、4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4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购进出厂编号分别为:63010584,63127227的两台电子计价秤(上海大华电子秤厂产),放在其位于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灵城街道人民路19号泽诚东街2幢1、2、3、4号商铺的经营场所的食品销售专区用于消费者购买的各种食品称重计价使用。至2024年6月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并合格。当事人未能向我局提交上述电子计价秤出厂材料等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合格出厂编号分别为:63010584,63127227的两台电子计价秤,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
6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2
灵市监处罚〔2023〕19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6日从灵山县黄传旭蔬菜购销部以1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辣姜共5公斤,购进时未查验辣姜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如实记录辣姜的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购进后放在灵山县佳用二店日用品店对外销售。上述辣姜于2023年3月29日经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详见《检验报告》(№:SP2023J1127)。至2023年3月31日不合格批次辣姜销售完毕,销售数量4.32公斤,损耗0.68公斤,销售价6.4元/公斤,销售收入27.8元,有销售凭证《商品销售报表》。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32元,违法所得27.8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依法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7.8元; 3.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27.8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