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鲤南李庆立炸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庆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322MA8TN20X9Y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西埔社区城南东路104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市监处罚〔2025〕257号
2025年7月18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仙游县鲤南李庆立炸鸡店正在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是1.45kg,备样数量0.7kg,依据《检验报告》(NO:A2250321321126002C)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8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250321321126002C)。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取得现场笔录1份、监督检查登记表1份。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拍摄取证,获取照片1份等相关证据。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9月5日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0日上午,执法人员在仙游县鲤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仙游县鲤南李庆立炸鸡店的经营者李庆立进行询问,获取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抽样检测,检验报告编号:NO:A2250321321126002C,检测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从莆田市涵江区鑫顶卓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K宝起酥油3件,进货价138元/件,一件15kg。当事人使用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共获利200元。被抽检批次的煎炸过程用油当事人在抽检前大概已经使用3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2025年9月5日当天对仙游县鲤南李庆立炸鸡店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陈述及获利情况。
3.煎炸过程用油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50321321126002C)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客观存在。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案件性质: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200元(伍仟贰佰圆),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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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