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晓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3596639568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路357号5、6、7幢(一至四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公(武)行罚决字[2025]04963号
2025年9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构成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经查,属情节严重。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构成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经查,属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3000.00元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武林派出所
2025-09-18
2
拱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41号
2024年06月17日,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杭州凯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杭州凯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层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层停止使用,并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到杭州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给予杭州凯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层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11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