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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陕坝镇潘海军西医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海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0P6YPL6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锦绣新居楼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5〕222号
杭锦后旗陕坝镇潘海军西医诊所涉嫌未按药品包装标示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双黄连口服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销售未按药品包装标示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检查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 经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并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承诺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0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5-09-03
2
杭市监处罚〔2023〕197号
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在诊所柜子抽屉内部发现棉签,生产备案凭证编号:苏徐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001号。批号:20210402,有效期:20230411,数量2袋,已超出有效期限。当日执法人员经审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具有以下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和设备”的规定,对2袋过期的棉签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我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意见,未进行陈述申辩。 2023年7月27日我局经审批对杭锦后旗陕坝镇潘海军西医诊所涉嫌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棉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询问,该诊所负责人潘海军称,该诊所设置了不合格医疗器械专区,该专区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存放过期棉签的抽屉,该抽屉与该诊所搬家过程中的临时看诊桌为一体化设计,该不合格医疗器械存放区位于该临时看诊桌的旁边。现场检查时,该不合格医疗器械存放区未贴有“不合格医疗器械存放区”标识,该诊所负责人称,该标识在搬家过程中掉落了,未及时重新粘贴,其诊所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合格医疗器械,负责保管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护士发现该棉签快过期了,在过期日期前一个月交给其处理,其本人因工作繁忙将过期棉签随手放到抽屉里,在该棉签过期后未使用该棉签,该诊所无棉签使用记录。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把不合格医疗器械存放区设置在经营区内的看诊台旁边,且未贴有“不合格医疗器械存放区”标识,该存放过期棉签的抽屉内同时存放有有用票据,在诊疗过程中,极易造成过期医疗器械的误拿误用,认定杭锦后旗陕坝镇潘海军西医诊所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问题。
责令该诊所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失效棉签2袋2、罚款贰仟元(2000元)
2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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