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陕坝镇潘海军西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海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0P6YPL6A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锦绣新居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5〕222号
杭锦后旗陕坝镇潘海军西医诊所涉嫌未按药品包装标示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双黄连口服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销售未按药品包装标示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检查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
经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并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承诺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0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