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吴艳鞋业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艳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E0RRUA6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北城南园社区光武路28 号军翔百货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86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从事鞋子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20683MACK7WUT0W。2024年10月11日营业以来,当事人在莆田市各个鞋业挑选并购进各种外观靓丽,造型前卫的鞋子,并以“莆田潮鞋”命名销售。由于单次采购数量都比较少,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或其他凭证。经当事人辨认和陈述,被扣押的五双鞋子,其中“莆田潮鞋-白板”“莆田潮鞋-绿板”“莆田潮鞋-蓝色板鞋”和“莆田潮鞋-棕色板鞋”四双购进价为50元/双,销售价299元/双;其中“莆田潮鞋-米色厚底板”进货价70元/双,销售价429元/双,实际成交价根据销售时的具体活动另行核算,由于当事人店面无进销存账单,无法查询历史销售情况。
另查明,和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类“鞋”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其中商标注册证号为4581865,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商标注册证号为
8825127, 有效期至2032年10月6日,上述商标在鞋类商品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与显著识别性。
经现场勘验,当事人经营的五双涉案鞋子与耐克板鞋较为类似,涉案“莆田潮鞋-米色厚底板”鞋舌和鞋后跟处,标注有“NIKE AIR”字样和,其余“莆田潮鞋-白板”“莆田潮鞋-绿板”“莆田潮鞋-蓝色板鞋”三双在鞋后跟处标注有“AIR”字样。再次,“莆田潮鞋-白板”“莆田潮鞋-绿板”“莆田潮鞋-蓝色板鞋”和“莆田潮鞋-棕色板鞋”都印制有类似耐克钩型logo的标识,其钩型logo内部有较难观察到的字母纹路,经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上检索查询,其耐克钩型logo内部印制图形类似。(经查,该商标目前状态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属于无效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三部分商标相同、相似的审查第四点第二项:“(二)图形商标的审查: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综上,涉案“莆田潮鞋-白板”“莆田潮鞋-绿板”“莆田潮鞋-蓝色板鞋”和“莆田潮鞋-棕色板鞋”均完整包覆使用与商标主体构图、视觉形态高度一致的钩形图形,仅在图形内部增设细微纹路进行非显著性改动或使用,“莆田潮鞋-米色厚底板”鞋后跟处印有与商标类似的图案,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根据《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当事人对商标侵权事实提出异议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不得仅以权利人辨认意见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没有权利人辨认意见也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之规定,结合上述涉案鞋品的购进价与销售价明显偏低及当事人对投诉人投诉其销售高仿耐克运动鞋的情况予以赔偿,本局有理由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鞋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因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的购进和销售进行记录,无法确定涉案产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供货来源亦无法追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规定合法取得涉案商品法定情形
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已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账单,无法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故按涉案产品现场标价计算,本案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为1625元(299*4+429=1625)。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莆田潮鞋-白板”“莆田潮鞋-绿板”“莆田潮鞋-米色厚底板”“莆田潮鞋-蓝色板鞋”和“莆田潮鞋-棕色板鞋”共五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