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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十屋晟思综合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栾淑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4TXXA2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十屋农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357号
经查,公主岭市十屋晟思综合商店于2024年7月22日从吉林市龙潭区好来食品厂购进“小米风味饼”10袋,进货价格是4元一袋,一共是40元,销售价格是5元一袋。
2024年7月29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在公主岭市十屋晟思综合商店购买的“小米风味饼”,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0日,对公主岭市十屋晟思综合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30日,“小米风味饼”12包,未发现与投诉相符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2日“小米风味饼”,经比对,该食品与投诉人投诉的为同一款食品,但生产日期不相符。投诉人将购买视频提供给执法人员,称确实是该店销售的“小米风味饼”,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及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市监执法字〔2024〕2号)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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