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宗荣 | 注册资本:40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4H5380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站前路41号春江悦峯广场19号楼11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1
(2025)粤1971民初523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海南锦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
2025-07-01
(2025)粤1971民初2288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黄**
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时代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3
2024-08-08
(2024)粤0305民初13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3-19
(2023)粤1971民诉前调7821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东莞市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5
2023-10-23
(2023)粤0106民初180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州凡拓数字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6
2023-08-30
(2023)粤1971民初1680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广州市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7
2023-08-16
(2023)粤1971民初1680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广州市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8
2023-07-19
(2023)粤1971民初18138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东莞市瑞城搜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9
2023-02-06
(2023)粤1971民初3327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苏州信玉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10
2023-01-09
(2022)粤1971民初39454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佰房邦网络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28
(2024)粤0305民初132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罚﹝2024﹞331125147号
当事人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为布置营销中心会场宣传展示,将印有“约1/5价,东莞站高铁1站即达深圳北站,轻松通勤双城”“约1/10价,东莞站高铁70分钟直达香港西九龙站”内容的广告牌及印有“东莞市第八人民医院重点团购项目”“东华学校重点团购项目”内容的海报架放置在营销大厅内,签售台的背景牌印有“6大理由入手天曜城车位2、车位出租回报率高达3-6%自用投资出租皆宜”的内容。上述广告用语分别属于房地产广告中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房地产广告中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上述广告是由当事人公司内部制作,制作费用为人民币1079.9元。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于2023年9月22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开始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用于出让坐落于东莞市茶山镇站前路“春江悦峯广场”住宅商品房项目,至2024年1月24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仍在使用该合同用于商品房买卖。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4款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补充协议》的第六条第2款,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买受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按照总房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的第十条第11款,出卖人逾期交付超过90日的,出卖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以上条款明显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壹拾玖元陆角(24319.6)。
24319.6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