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48AHKMX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4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8
(2022)鄂9005民初22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刘**
潜江市人民法院
2
2022-06-13
(2022)鄂9005民初10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卢**
潜江市人民法院
3
2022-04-28
(2022)鄂9005民初10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张**
潜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31
2025-03-21
(2024)鄂9005执296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与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5-31
2025-03-27
(2024)鄂9005执296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与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2-14
2024-12-23
(2024)鄂9005民初42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与赵*、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28.41元
民事案件
4
2025-02-14
2024-12-24
(2024)鄂9005民初42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11-18
2023-09-28
(2023)鄂9005民初30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与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333.33元
民事案件
6
2022-11-12
2022-10-31
(2022)鄂9005民初22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代**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11-08
2022-06-20
(2022)鄂9005民初10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436.27元
民事案件
8
2022-11-08
2022-06-17
(2022)鄂9005民初10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514.62元
民事案件
9
2022-10-15
2022-09-29
(2022)鄂9005民初29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10-12
2022-08-10
(2022)鄂9005民初22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123号
经查,潜江市博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苑教育公司)与潜江市爱森特幼儿园(以下简称爱森特幼儿园)均位于园林花园小区(万和国际),均未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单独开户,由当事人向其提供转供电服务。
园林花园小区(万和国际)为商住一体模式,用电类型为1千伏至10千伏-商业用电-工商业两部制,其中,居民生活合表用电定比0.8,商业用电定比0.2,商业及居民电费均由当事人代收代缴。
博苑教育公司、爱森特幼儿园均设置有独立计量电表,当事人按月对用电度数进行统计并收取电费,2023年3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当事人以0.7662元/度至0.8913元/度不等的价格向博苑教育公司、爱森特幼儿园收取转供电电费。
同时查明,当事人按照两部制电价向供电公司支付电费,2023年3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当事人实际缴纳的工商业用户电价在0.7071元/度至0.8261元/度不等。经核算,2023年3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当事人累计向博苑教育公司多收电费2921.87元、向爱森特幼儿园多收电费4603.40元。
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分别向博苑教育公司和爱森特幼儿园全额退款上述多收电费,共计7525.27元。
另查明,2026年1月至2月,当事人按照其向供电公司实际缴纳的工商业用户电价向当事人收取电费,未加收其他费用。因博苑教育公司和爱森特幼儿园属于托育机构,经申请,自2026年3月开始,当事人以0.57元/度的居民生活合表电价(1千伏至10千伏)向博苑教育公司和爱森特幼儿园收取电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违法加价多收电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因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退还多收电费,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的罚款7525.27元。
7525.27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