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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西工区食饱饱食小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秀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303MAEGR1D0XR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28号4幢10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6〕14号
2026年3月16日下午,我局机关和汉屯所执法人员对洛阳市西工区食饱饱食小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检查时在该店后厨里发现9盒“晋宝绿珍”老豆花(卤水豆腐),净含量:350克 固形物不少于300克,产品标准代号:GB271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14058100097,生产商:山西前和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是2026年2月3日,保质期为35天,已超过保质期;半瓶已经拆封的的欧芹片,净含量:56g,产品标准号:Q/MCCK0006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1011402237,生产者: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是2025年1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也已经超过保质期。经区局主管局长批准,我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市监强制〔2026〕HT031601号),对超过保质期的9盒“晋宝绿珍”老豆花(卤水豆腐)和半瓶已经拆封的的欧芹片(净含量:56g)进行扣押。因当事人洛阳市西工区食饱饱食小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涉嫌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3月17日经区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晋宝绿珍”老豆花(卤水豆腐),是当事人2026年2月5日从河南珍味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9盒,4.31元/盒,共计38.79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欧芹片是当事人2025年7月12日从洛阳市瀍河区可可调味品商行购进的,共购进1瓶,40元/瓶,共计40元。据当事人介绍,“晋宝绿珍”老豆花(卤水豆腐)用于制作麻婆豆腐,进货后尚未使用过,欧芹片主要用于炸鸡菜品上的装饰,每次撒一点点,用量很少,2025年10月份炸鸡这道菜已经下架,就没有再使用过欧芹片,故上述过期食品原料在经营中无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中洛阳市西工区食饱饱食小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里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涉案“晋宝绿珍”老豆花(卤水豆腐)和欧芹片进货相关手续,证明进货来源; 5、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6、减轻处罚承诺书、减轻处罚申请书: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9盒“晋宝绿珍”老豆花(卤水豆腐)、半瓶已经拆封的的欧芹片;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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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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