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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利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克献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7LK4AK6T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东环路4号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Z50321Z01号
当事人用电类别为大工业用电,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以超出供电部门每月实际收取的电费单价收费标准,向其他经营者代收取电费。同时,当事人还向部分经营者多收取了电损等费用。经统计,当事人擅自向其他经营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合计46829.51元。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将多收的价款46829.51元退还给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1
2
东市监处罚﹝2025﹞290122B01号
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用电类别为大工业用电。在经营过程中,对使用峰平谷电表的租户,按照“峰平谷(尖)时间段的度数分别乘以对应的峰平谷(尖)4个电价标准”来收取当月电费;对使用单相电表的租户,则按照“分租厂房各个租户的分电表显示的当月实际用电数量乘以0.9元/千瓦时的单价”来收取电费。然而,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当事人在向使用单相电表的分租厂房租户收取电费时,已在管理费中包含了基本电费,却又在0.9元/千瓦时的电费单价中重复收取了基本电费,共计重复多收基本电费12288.68元。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下达了《责令退款告知书》(东市监责退告〔2024〕291111B01号),并于11月19日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东市监责退〔2024〕291119B01号),要求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退还多收的电费。该公司随后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了退款,目前已退款5843.72元,但仍有6444.96元未退。经核实,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该公司在转供电环节多收电费共计12288.68元,其中违法所得为6444.96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肆佰肆拾肆元玖角陆分(6444.96)。
-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3
东横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4号
2023年10月19日,东莞市利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厂区存在:1、厂区内室内消火栓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造成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厂房2未按标准设置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厂房2第四层和第五层未按标准设置封闭楼梯间,造成未按标准设置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3、厂房2第五层有2处疏散楼梯间设置卷闸门,影响疏散逃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对该公司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执法视频、授权委托人杨林平的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8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莞市利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莞市利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莞市利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6000.00元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横沥大队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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