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得林美发设计室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1MA155JNGX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吉市局子街经纬国际9-1025、2025(二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2023〕9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26日开始,分别从“淘宝网”及朋友外地购进的方式,购进12种染发剂和烫发剂,用于染发和烫发。其品种、购进价、购进数量及期限为
序号 名称 规格 购进价 数量 期限
1 施华蔻直发乳2(GLATT) 120ML+3×40ML/盒 9.8元 200盒 2012年6月24日
限制使用期限
2 菲靈染发膏(深红褐色) 100ML/盒 38元 50盒 生产日期:2017年11月8日,有效期3年
3 菲灵染发膏(浅金亚麻色) 100ML/盒 38元 50盒 生产日期:2018年3月10日,有效期3年
4 普盈丝系列染膏COBE9 80g/盒 48元 70盒 2020年7月之前使用
5 MAXCARE 100ML/盒 18元 100盒 2020年10月14日
之前使用
6 S-K(NATURECARE)
海露染发膏
(栗棕色) 90g/盒 15元 100盒 2021年8月24日
之前使用
7 果色添香水果染膏 100ML/盒 15元 20盒 2021年1月26日
之前使用
8 施华蔻修直造型直发乳0 300ML/盒 90元 3盒 2021年2月1日
之前使用
9 瑰美特晶柔弹力热烫液EX1 400g/袋 188元 1袋 2021年4月之前使用
10 瑰美特晶柔弹力热烫液S1 400g/袋 188元 2袋 2022年7月前使用
11 黑瞳高明度系列 100ML/盒 15元 2盒 2020年12月20日前使用
12 黑瞳标准色系列 100ML/盒 15元 5盒 2020年12月17日前使用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期限
1 施华蔻直发乳2(GLATT) 120ML+3×40ML/盒 118盒 2012年6月24日
限制使用期限
2 菲靈染发膏(深红褐色) 100ML/盒 32盒 生产日期:2017年11月8日,有效期3年
3 菲灵染发膏(浅金亚麻色) 100ML/盒 32盒 生产日期:2018年3月10日,有效期3年
4 普盈丝系列染膏COBE9 80g/盒 17盒 2020年7月之前使用
5 MAXCARE 100ML/盒 2盒 2020年10月14日
之前使用
6 S-K(NATURECARE)
海露染发膏(栗棕色) 90g/盒 77盒 2021年8月24日
之前使用
7 果色添香水果染膏 100ML/盒 5盒 2021年1月26日
之前使用
8 施华蔻修直造型直发乳0 300ML/盒 2盒 2021年2月1日
之前使用
9 瑰美特晶柔弹力热烫液EX1 400g/袋 1袋 2021年4月之前使用
10 瑰美特晶柔弹力热烫液S1 400g/袋 2袋 2022年7月前使用
11 黑瞳高明度系列 100ML/盒 1盒 2020年12月20日前使用
12 黑瞳标准色系列 100ML/盒 4盒 2020年12月17日前使用
合计 293盒(袋)
截止2022年11月1日止,当事人店内剩余化妆品数量如下:
当事人从事服务行业,未加价使用化妆品,主要是服务费,无利润。截至案发时止,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共计375盒(袋),另外施华蔻直发乳2购进200盒时已过期,其中82盒当事人已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总金额为7293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26日开始,分别从“淘宝网”及朋友外地购进的方式,购进12种染发剂和烫发剂,用于染发和烫发。其品种、购进价、购进数量及期限为
截止2022年11月1日止,当事人店内剩余化妆品数量如下:
合计 293盒(袋)
因当事人从事服务行业,未加价使用化妆品,主要利润是服务费,无利润。截至案发时止,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共计375盒(袋),另外施华蔻直发乳2购进200盒时已过期,其中82盒当事人已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总金额为7293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延吉市得林美发设计室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延吉市得林美发设计室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在案发后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但购进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及违法货值金额较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