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子恒轩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忠义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E7YL3A2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山府郡还建楼一楼门面6-9号-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6〕160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8日从武汉市江岸区鑫荣电动车行购进了2台座椅已被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自行车分别是1辆Q17Y-G豪华版前碟GE-A奶油白/丛林绿/可可黄,进价为1399元/辆,整车编码为399522650313602,售价为1699元/辆,1辆Q17Y-G豪华版前碟GE-A水漾青/贝母蓝,进价为1399元/辆,售价为1699元/辆,整车编码为399522650317549。
另查明,当事人已拆除了涉案车辆加装的座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无合法来源或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鄂市监法规〔2026〕1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