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万德隆商业有限公司师岗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力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5MAD1E6L32E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师岗镇狮兴路东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市监处罚〔2026〕194号
202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自2023年10月开始在当事人卖场内租赁柜台从事面点、肉类制售的经营者,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另外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食品名称等内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对店长张雷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其落实柜台出租者的责任,查验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并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定期进行检查;在执法人员督促下,租赁柜台从事面点、肉类制售的经营者于2025年9月2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2026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食品名称等内容;在当事人卖场内租赁柜台从事面点、肉类制售的经营者,有三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且该柜台加工销售的猪头肉等肉类食品原料无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进口红酒未能提供报关单等进货查验手续;当事人卖场内的保鲜柜实际温度为11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对酸奶等食品的贮存温度要求;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在其卖场内租赁柜台从事面点、肉类制售经营者的两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且该食品经营者当场不能提供采购的猪头肉、猪大肠等原料的检验检疫证明。
1.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五仟圆(15000元);2.处以罚款一万圆(10000元)。上述两项共计两万五千圆(25000元)。
10000.00元
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