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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茂康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京京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6MA6NRUUW0C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镇大新村麻栗树组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税一稽罚﹝2024﹞1号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你公司销售水泥未在账上反映且少申报收入1,929,424.69元(含税),应缴少缴增值税221,969.21元。1.2020年未在账上反映且少申报收入699,197.79元(含税),少计提销项税额80,438.68(699,197.79÷(1+13%)×13%〕元,应补缴增值税80,438.68元;2.2021年未在账上反映且少申报收入925,649.50元(含税),少计提销项税额106,490.65〔925,649.50÷(1+13%)×13%〕元,应补缴增值税106,490.65元;3.2022年未在账上反映且少申报收入304,577.40元(含税),少计提销项税额35,039.88〔304,577.40÷(1+13%)×13%〕元,应补缴增值税35,039.88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项“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
对你公司偷税少缴税款285,974.92元(其中:增值税221,969.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22.45元、企业所得税53,783.26元)的行为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142,987.46元。
142987.46元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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