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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捷福超市有限公司仙降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连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BX14PM2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商厦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50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购进涉案批次芬达葡萄味汽水(生产日期:20230620,保质期:9个月)24瓶,置于店内销售,其售价3元/瓶,其中13瓶于过期之前售出,另11瓶至案发时尚未出售,货值33元,无违法所得;二、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芬达葡萄味汽水(生产日期:20230620,保质期:9个月)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三、当事人的食品经营面积约720.73平米。<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芬达葡萄味汽水(生产日期:<spanclass="cbz">2023062</span>0,保质期:9个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已按规定开展整改,符合<spanclass="cbz">《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span>中对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行减轻的适用条件,对一般食品经营者,货值金额不足5百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11瓶(芬达葡萄味汽水),并处罚款152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芬达葡萄味汽水(生产日期:<spanclass="cbz">2023062</span>0,保质期:9个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已按规定开展整改,符合<spanclass="cbz">《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span>中对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行减轻的适用条件,对一般食品经营者,货值金额不足5百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11瓶(芬达葡萄味汽水),并处罚款15200元。
152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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