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管彦太 | 注册资本:172713.339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3783004533G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6
(2025)内0623民初377号
劳动争议
王**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德衡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2
2025-01-16
(2025)内0623民初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曹**,赵**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3
2024-07-15
(2024)内0623民初1198号
名誉权纠纷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毛**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4
2023-05-17
(2023)内06民终105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分公司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5-15
(2023)内06民终105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分公司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8-17
(2022)内0623民初96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泰安德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7
2022-05-21
(2020)内0623民初110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青岛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8
2022-05-21
(2020)内0623民初110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青岛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9
2022-05-2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青岛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10
2022-05-21
(2020)内0623民初110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青岛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分公司,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3
2023-12-22
(2023)内0623民初1882号
合同纠纷
宁夏航梦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31
2023-09-19
(2023)内0623民初1377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27
2018-11-28
(2018)内06民辖终16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分公司与青岛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矿业管理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鄂前交执法罚{2025}00008号
经查2025年10月19日01时55分,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为罗占彪驾驶宁AJ7733、宁AX061挂半挂车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在运往山东能源内蒙古盛鲁电力有限公司时被前旗交管大队乌灵中队民警拦截,于2025年10月19日14时30分许引导至三段地超限检测点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99.7吨、超限50.7吨,所载货物为煤
2025年11月6日,宁夏青铜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我局发来《青铜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抄告内蒙鄂托克前旗上海庙三矿存在严重违规装载违法行为的抄告函》,2025年1月15日,宁夏青铜峡市发生一起1人死亡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驾驶员任宇驾驶宁CE7719“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KG531挂“金多利”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上海庙三矿装载煤泥至青铜峡市煤炭物流园,磅单显示该车车货总重114.82吨,存在严重超载情况,要求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职责权限依法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理。鉴于此我大队拟罚款叁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30000.00元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
2025-12-02
2
鄂环罚﹝2025﹞4号
我局巡查人员于2025年4月21日通过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定量仓、煤场、IPdome摄像头不正常运行,存在断网情况,分别于2025年4月21日和4月24日电话通知该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恢复摄像头网络连接,正常运行摄像头。2025年5月15日检查时,该公司定量仓、煤场、IPdome摄像头仍不正常运行,处于断网状态。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08-15
3
鄂环罚﹝2025﹞9-12号
露天堆存易产尘的原煤,堆存过程中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罚款9万元。
90000.00元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局
2025-08-01
4
鄂前市监处罚〔2025〕42号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的1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21蒙 KQ00002(17)的通用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于2025年4月8日前存在以下故障:小车行走系统变速箱轴断裂,存在焊接;未设置有效接地线;未设置相序保护开关;大车行程限位损坏。出现故障具体时间不详(受委托人口述,无直接证据)。2025年4月8日开始整改,至2025年4月20日整改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出现故障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之规定,予以处罚。
30000.00元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鄂托克前旗知识产权局)
2025-07-21
5
鄂前(应执)煤安罚﹝2025﹞101002号
2025年3月19日至20日,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未在《13上07轨道巷超前探放水设计》中明确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静水压值内容;2.未在1302回撤工作面设置的临时调风设施上调节风窗,未按规定测量风量;3.未在矿井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中绘制13上07轨道巷联络巷断电控制情况;4.3月17/18日未对13上07轨道联络巷内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进行检查,未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该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5.2025年1月16日钻机司机在2302采煤工作面爆破断顶钻孔施工作业时戴线手套作业。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10.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做出一般处罚决定,处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做出一般处罚决定,处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做出一般处罚决定,处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规定,拟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9日至20日,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未在《13上07轨道巷超前探放水设计》中明确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静水压值内容;2.未在1302回撤工作面设置的临时调风设施上调节风窗,未按规定测量风量;3.未在矿井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中绘制13上07轨道巷联络巷断电控制情况;4.3月17/18日未对13上07轨道联络巷内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进行检查,未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该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5.2025年1月16日钻机司机在2302采煤工作面爆破断顶钻孔施工作业时戴线手套作业。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10.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做出一般处罚决定,处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做出一般处罚决定,处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做出一般处罚决定,处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规定,拟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
2025-04-21
6
鄂前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7号
2024 年09月2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消防水泵房消火栓泵、喷淋泵未启用,压力为零;室外消火栓控制柜未启用)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7000.00元
鄂托克前旗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28
7
鄂前(应执)煤安罚﹝2024﹞101006号
2024年7月1日至2日,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13上09工作面下端头悬顶面积12㎡,作业规程规定不超过10㎡;2.13上09工作面转载机以外20m,281#284#285#皮带架处底鼓磨皮带、托辊,未采取措施;3.1906轨道巷皮带机头处存放油桶,应及时升坑;4.副井底车场未设置消防器材5.1906轨道巷第一部皮带机机尾防护罩未覆盖机尾滚筒,机尾未挂警示牌,第二部皮带机尾未挂警示牌,1906轨道巷第三部皮带机机尾滚筒未挂警示牌;6.1906轨道巷第一部皮带机跑偏保护安装位置不当,超出托辊端部边缘20mm,1906轨道巷第三部皮带机尾跑偏保护安装位置不当,超出托辊端部边缘20mm。经调查取证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七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4.5.3.b的规定。
2024年7月1日至2日,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13上09工作面下端头悬顶面积12㎡,作业规程规定不超过10㎡;2.13上09工作面转载机以外20m,281#284#285#皮带架处底鼓磨皮带、托辊,未采取措施;3.1906轨道巷皮带机头处存放油桶,应及时升坑;4.副井底车场未设置消防器材5.1906轨道巷第一部皮带机机尾防护罩未覆盖机尾滚筒,机尾未挂警示牌,第二部皮带机尾未挂警示牌,1906轨道巷第三部皮带机机尾滚筒未挂警示牌;6.1906轨道巷第一部皮带机跑偏保护安装位置不当,超出托辊端部边缘20mm,1906轨道巷第三部皮带机尾跑偏保护安装位置不当,超出托辊端部边缘20mm。经调查取证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七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 872-2000)4.5.3.b的规定。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第1、2、3、4条隐患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做出一般处罚决定,处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做出一般处罚决定,处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做出一般处罚决定,处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规定,拟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