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倾城美容中心(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青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NC9T8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步行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66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未取得其他许可资质。2026年4月14日本局接到12345便民热线服务平台交办单,根据交办单内容及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显示,举报人于2026年3月29日在当事人店购买软性亲水接触镜一对(两片),型号:AL color 38,产品编号:国械注准20193160254,生产批号:21032301,生产日期:2021.04.01,失效日期:2026.03.31,共计花费110元。举报人购买案涉软性亲水接触镜时未超过失效日期,故其举报当事人销售过期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与事实不符。 另查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悬挂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未能提供。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中检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蕲春县倾城美容中心”,结果显示“暂无数据内容”,故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 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软性亲水接触镜销售,但当事人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举报视频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据当事人陈述与举报人发生消费纠纷后,即把店内还未销售的软性亲水接触镜退还于供应商,共退10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购进票据显示,当事人通过微信代理商以12元/对的价格购进25对,并均以每对1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且承认至案发日止共销售15对,故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软性亲水接触镜的货值金额为1650元,违法所得为147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 2、罚款10000元。 合并执行罚没款1147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