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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景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昀航注册资本:1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7562317261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1号(光彩国际物流园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8-16
2016-12-26
(2016)鄂0691执902号
襄阳睿思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景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5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阳市监处罚〔2024〕271号
2020年12月10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和部署,依法对当事人机动车检测收费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并开展了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与市区其他12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同时于2019年7月1日开始调整机动车检测收费价格。经本局请示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了书面复函,认定当事人及襄阳市12家机动车检测机构统一调整小型乘用车辆汽车检测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省以下区域性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 2022年10月9日对当事人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在业务大厅的业务窗口旁墙面上悬挂有“机动车检测价目收费表”,其上标注的收费标准为小型普通客车、轿车、教练车、出租车(蓝牌)含环保单价260元,轻型货车含皮卡、低速货车、农用车(蓝牌)含环保单价320元……,该表上还标注有“湖北景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字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襄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的组织下,经共同商量后,与市区其他机动车检测机构同时于2019年7月1日调整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基本统一了小型乘用汽车检测收费标准(除相对偏远的个别检测机构收费标准稍低,当事人对小型车的检测费从2019年7月1日之前的180元/辆调整到260元/辆),导致襄阳市区机动车检测费用的大面积上涨,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之规定,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的《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襄阳市市区13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价格串通行为认定意见的复函》(鄂市监办竞争函〔2022〕23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与其他机动车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与其他机动车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因在2019年当事人进行了环保检测线升级投入,事实上导致检测成本的上涨,最终造成检测收费价格一定程度的上涨,从而导致涉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基数无从比较,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与其他机动车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已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与其他机动车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元)。
100000.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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