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实兴乡实兴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688432513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实兴乡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0
(2020)冀1125民初17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平县博皇路桥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实兴乡实兴煤矿
安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1
2020-11-24
(2020)冀1125民初17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平县博皇路桥边坡防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实兴乡实兴煤矿、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1-02
2017-08-30
(2017)黔0524民初26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田**与耿**、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实兴乡实兴煤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456.85元
民事案件
3
2020-01-02
2018-03-26
(2018)黔05民终3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公司、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10
2019-11-22
(2019)鲁0391财保137号
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实兴乡实兴煤矿其他民事裁定书
5865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1-02
2017-12-25
(2017)黔05民终393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贵州省鲁中矿业贵煤运销有限公司、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11
2017-09-22
(2017)黔0524民初150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艾**与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实兴乡实兴煤矿、贵州省鲁中矿业贵煤运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3423.33元
民事案件
7
2018-03-05
2018-02-01
(2017)鲁0304民初315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实兴乡实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8-24
2016-08-24
(2015)新民二初字第184号之二
加工合同纠纷
新乡市三联机电有限公司与织金县香江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兴乡实兴煤矿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3-29
2016-03-29
(2016)黔0524民初262号
盘江六盘水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实兴乡实兴煤矿买卖合同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3-07
2016-03-07
(2015)黔织民初字第29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百海逸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实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6﹞29号、29-1号、29-2号
1.未对辨识评估的风险采取管控措施。煤矿三采区变电所掘进工作面遇断层、裂隙褶曲等构造带,2026年4月28日中班工作面爆破后瓦斯浓度达0.68%,4月29日早班爆破后瓦斯浓度达2%,4月30日三采区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监测值达0.95%,与往常瓦斯(0.1%或0.2%左右)相比均增幅较大,煤矿仅对该工作面瓦斯异常情况及瓦斯超限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但未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进行管控;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2026年4月30日,煤矿自查发现三采区变电所T1、T2甲烷传感器在放炮期间被人为挪动在风门与专用回风巷巷道口处(新鲜风流),造成工作面放炮期间不能真实监测放炮期间巷道内甲烷数据,煤矿认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截至2026年5月1日现场检查时,煤矿未将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3.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1)三采区变电所溜煤眼处安设的一氧化碳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相关数据未接入安全监控系统;(2)11502外面综采工作面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沿线急停传感器未延伸至带式输送机机尾;(3)三采区回风巷未设置温度传感器;(4)现场检查时,一采区辅助运输巷外段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设防护栏;(5)现场检查时,11507回风巷局部通风机馈电开关金属外壳无保护接地;(6)现场检查时,11502外面综采工作面煤机馈电开关电源线使用一根截面为MYP3×95mm2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载流量为260A,经校验,采煤机长时运行电流为303A,电缆截面选择不符合要求;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煤矿未在22801运输巷第一评价单元、第二评价单元顺层钻孔抽采管路适当位置设置放水器,管路积水;(2)三采区回风联络巷风门有一道反向风门变形严重,未及时维修处理;(3)地面空气压缩机4号储气罐未装设超温保护装置;(4)现场检查时,22801综采工作面防突预测图内容不全,缺少综合防突措施内容;(5)现场检查时,22801回风巷顺层钻孔、高位钻孔的孔口负压为0,低于13kPa;5.一采区辅助运输巷外段与11507回风巷交岔点,未设置路标,未标明所在地点,未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矿井没有按要求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现场检查时,22801运输巷隔爆设施最近一次检查时间为2026年4月7日,超过一周;(2)现场检查时,11502外面综采工作面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尾跑偏传感器不起作用;(3)现场检查时,11502外面综采工作面配电点编号为01号与03号馈电开关未按规定每周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最近两次试验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与4月26日,间隔时间超过一周。
1.鉴于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风险辨识,但无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第二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鉴于煤矿存在隐瞒不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3.鉴于煤矿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鉴于煤矿在生产经营场所通往安全出口方向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对矿长杨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对矿长杨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6.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对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实兴乡实兴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235,000.00);对矿长杨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对安全副矿长李广国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40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6-01
2
黔﹝织能﹞煤安罚﹝2025﹞39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39-1号
1.煤矿于2025年5月27日-30日在21510运输巷切眼开口处施工8个地质钻孔,其中1#、2#、3#、6#、7#沿煤层倾角方向施工,为全煤钻孔,孔口瓦斯浓度实测分别为6.7%、77.4%、5.06%、3.3%、7.38%。煤矿未根据地质钻孔内瓦斯容易溢出积聚在工作面的情况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5年6月1日中班,该工作面停风后地质钻孔内瓦斯溢出积聚,导致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3.33%,超限时长5分25秒。2.井下中央变电所低压馈电开关未定期维护。现场检查时,中央变电所型号为KJZ2-400/660/1140的所有低压馈电开关保护器不能显示和保存过电流、短路等跳闸故障信息。3.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非专职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2025年6月1日20时56分瓦检员张玉国在21510运输巷局部通风机开关处(局部通风机开关距离局部通风机30多米),由于不能辨识局部通风机开关的运行指示灯和电流显示值,在无法判断局部通风机主副机运行状态的情况下,频繁切换主副风机引发21510运输巷局部通风机双停;(2)查看煤矿5月30日、31日、6月1日通风瓦斯日分析会议记录,矿井南翼总回风巷瓦斯涌出量均为1.46m³/min,北翼总回风巷瓦斯涌出量分别为3.26m³/min、3.91m³/min、2.60m³/min,矿井南翼总回风巷5月30日、31日、6月1日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之和分别为0.37m³/min、0.69m³/min、0.69m³/min,北翼总回风巷5月30日、31日、6月1日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之和分别0.24m³/min、0.58m³/min、0.67m³/min,记录与实际数据差值较大,煤矿未认真分析查找原因;(3)现场检查时,11504综采工作面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使用两排单体+长钢梁进行超前支护,与《11504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中工作面支护布置图使用三排单体+长钢梁进行超前支护要求不符;(4)现场检查时,11504综采工作面下端头支护长钢梁未采用错梁齐柱布置,与《11504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端头支护采用两排错梁齐柱布置,随工作面推采交替迈步前移的要求不符。4.培训时长不足。查阅煤矿2025年5月新入职人员登记和培训记录,新入职人员王卫龙、刘军、卢笔生培训学时只达56学时、40学时、32学时,就安排入井作业。5.现场检查时,215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四部带式输送机尾没有安设防护罩。
1.鉴于煤矿系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元整(¥82,000.00);2.鉴于煤矿系2台安全设备未进行定期维护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系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且存在3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对矿长杨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6,400.00);4.鉴于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5.鉴于煤矿有1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1674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7-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