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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巧豆家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宽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B2EGP6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民围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395号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网店销售卫浴产品,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平台设立网店,名称为:帝王洁具卫浴旗舰店,销售浴室柜等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浴室柜产品,由当事人安排物流送至消费者并包安装,浴室柜安装由当事人在“万师傅”平台下单,消费者所在地附近的安装工人接单并安装后,将安装完的照片上传至“万师傅”平台完成包安装工作。2025年10月16日,举报人通过京东账号“jd_5400a75******”,在帝王洁具卫浴旗舰店拍下标题为“帝王洁具岩板热弯一体盆浴室柜支持定制阳台洗衣机柜一体水盆卫浴柜组合”的浴室柜产品1单,后又于2025年12月7日再次拍下该产品1单。产品送至举报人处后,当事人通过“万师傅”平台将浴室柜安装完毕。2026年1月31日,举报人在浏览该产品链接时,发现昵称为“j***a”的消费者在该链接评论区评论时,配有两张安装好的浴室柜照片。举报人发现该评论的两张配图,系举报人购买产品安装后工人拍照提交完工的照片,且配图中显示了举报人的肖像,并于同日在向当事人反馈无果后,向本局举报。2026年3月2日,本局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核查,在当事人开设的京东店铺“帝王洁具卫浴旗舰店”内,有举报人所述的产品在售,的产品链接标题为“帝王洁具岩板热弯一体盆浴室柜支持定制阳台洗衣机柜一体水盆卫浴柜组合”,在评论区内有举报人所述的评论及配图。2026年3月10日9时14分,当事人将该产品链接下架。另查明: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在帝王洁具卫浴旗舰店上架一款浴室柜产品,skuid从10177890173372到10177890173408(因该产品链接中的型号、尺寸等不同而不同),货号为D18,产品链接标题为“帝王洁具岩板热弯一体盆浴室柜支持定制阳台洗衣机柜一体水盆卫浴柜组合”,消费者拍下该产品后,显示的标题会增加选择的选项。截至2026年12月底,销售16单,其中有6个订单关闭,实际成交10单。因上架后销量少,2026年1月5日,当事人联系微信号为fafaya0520,昵称为人生若只如初见的人员(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联系方式,无法查找)进行刷单,约定刷单量10单,刷单时上述浴室柜产品定价126.65元。同日,京东账号“jd_bYaEZWh******”等10人在帝王洁具卫浴旗舰店拍下上述产品链接中的浴室柜产品10单,因涉及个人优惠券金额不同,9人实付金额为84.15元,1人实付金额为99元。上述10个订单,均在订单备注中注明“VIP小孙”,后当事人通过邮政快递寄送小包裹,完成订单发货,实际未寄送浴室柜。在完成上述订单后,当事人向对方支付1038元(含刷单佣金和返还刷单时的下单金额)。2026年1月10日左右,京东账号“jd_bYaEZWh******”等10人先后完成收货,并对上述10单进行评论,其中京东账号“jd_bYaEZWh******”在该产品链接评论区评论:浴室柜非常不错,客服态度专业有耐心,因为水电施工踩了坑,客服非常耐心的帮我选择了合适柜子,非常感谢!质量很好,售后服务非常周到,是一次满意的购物!在该评论下方,配有两张安装好的浴室柜照片。配图中显示了举报人的肖像,系举报人购买产品安装后工人拍照提交完工的照片,由当事人在“万师傅”平台提取后交由他人在评论时使用。 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下架。后于2026年3月12日,向举报人出具《承诺函》,并对举报人进行了补偿。
本局认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事人通过他人刷单,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比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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