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白沙镇家家福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来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1MA5M7QXX5T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阳朔县白沙镇兴隆街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朔市监处罚〔2024〕142号
2024年7月5日,当事人销售的规格为570mm×(350+75)mm×0.03mm的塑料购物袋(抽样日期2024-05-13)经广西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的编号为Q24-T00572《检验报告》,其中标识要求、环保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8日从网上以0.1元/个的价格购进了2000个上述涉案塑料购物袋在其店内销售,售价为0.3元/个。塑料购物袋标识有“家家福超市,地址:阳朔县白沙镇兴隆街33号,电话:0773-8775618,GB/T21661-2020,570mm×(350+75)mm×0.03mm 6kg”等内容。
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了2000个塑料购物袋,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违法所得4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2.罚款叁佰元整(300.00元)。
罚没款合计柒佰元整(700.00元)。
300.00元
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2
朔市监处罚[2023]108号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生姜、辣椒(指天椒)经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生姜的铅(以Pb计)、辣椒(指天椒)的镉(以Cd计)mg/kg项目均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生姜是2023年6月26日在桂林市临桂区恒畅远蔬菜批发经营部购进的。购买时索取了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货卡,购买了25公斤,进价为15元/公斤。从6月27日开始销售,到6月28日共销售12.54公斤,售价21元/公斤,销售金额263.40元,损耗12.46公斤。调查认定涉案批次生姜货值金额525元,无违法所得。涉案批次辣椒是2023年6月27日在桂林市临桂区张韬蔬菜批发行购进的,购买时索取了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凭证,购买了5公斤,进价为16元/公斤。从6月28日开始销售,共销售4.25公斤,售价为21.6元/公斤,销售金额为91.70元,损耗0.95公斤。调查认定涉案批次辣椒货值金额108元,无违法所得。调查认定涉案批次生姜、辣椒货值金额共633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购进涉案批次生姜、辣椒时,索取了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并进行了记录,但未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桂林市市监办发〔2023〕31号)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2.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有限技术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抽样员上岗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证明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有限技术公司具备检验镉、铅项目的能力,抽样员、检验员具备开展相关抽样、检验工作的资格及当事人经营的辣椒(指天椒,购进日期:2023-6-28)、生姜(购进日期:2023-6-28)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属于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3.2023年7月25日,《检验结果告知书》(朔市监检结〔2023〕108号)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将抽样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申请复检的救济途径。4.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据复制提取单三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相关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检查。5.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其提供的商品销售条码分组统计、在营业场所粘贴《召回通知》的照片、供货商《营业执照》、发货卡、销售凭证、手机付款截图、白沙家家福超市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登记表,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快检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购进与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6.2023年8月8日,授权委托书一份,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情况以及委托情况。
警告#罚款0.2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2000.00元
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