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大村镇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永富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525729839951X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大村镇大村街社区1组47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
2016-09-30
(2016)川0525执8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古蔺县大村镇加油站与古蔺县石宝镇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泸古)应急罚﹝2025﹞27号
2025年11月7日,我局接到群众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本人在大村石油加油站加油时,发现古蔺县大村镇加油站员工上岗时,穿着私人牛仔裤和鞋子加油,未按规定穿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工作服,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的规定。2025年11月17日调查评估与统计股将以上线索移交执法大队调查核实。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承办人员初步核查,该举报件举报内容属实,古蔺县大村镇加油站上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11月21日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2025年11月6日白班作业人员朱敏进行加油作业时穿戴不具有防静电功能的白色板鞋和牛仔裤,未按《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要求穿戴具有防静电功能的工作鞋和工作裤。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对古蔺县大村镇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古蔺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