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北壁乡宜涵手机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宜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1MA2YF2D364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霞浦县北壁乡北壁村幸福佳园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霞市监处罚〔2026〕12-1001号
经查明,当事人的经营地址为霞浦县北壁乡幸福佳园13号,主要经营项目为手机及手机配件。
2026年4月22号,一名男子前往当事人店内表明想在2026年4月27号到2026年4月28号期间承租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用于售卖学习机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添加其微信(wxid_7dvbcgaqafja22[百川归海])。
当事人在明知承租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仍同意将经营场所租赁给承租人用于经营。双方约定的租金为600元,期间共有三名男子与一名女子在现场从事经营,当事人未询问承租人姓名,通过添加微信的方式与其中一名承租人(微信号[微信名]:M13358396943[金牌服务-马老师])取得联系,并于4月28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承租人(微信号[微信名]:M13358396943[金牌服务-马老师])的租金600元。
经营期间,承租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在该经营场所以赠送学习机但需购买学习机配套资料的方式进行销售,每份学习资料为2699元。
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00元。
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00元,但在租赁期间引起多名群众投诉。本案不具有从轻或从重的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WZ-2中“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罚款2000元以下”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二、罚款1800元。
-
-元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