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开化县西柚网吧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驰誉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1125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开化县华埠镇华康路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文综罚字﹝2023﹞第003号
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文综罚字〔2023〕第003号当事人:开化县西柚网吧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W《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服:2***********3住所:开化县华埠镇*********2023年4月19日15时05分,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卢卫华(110*****1002)、傅小平(110*****1001),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开化县华埠镇华康路36号的开化县西柚网吧进行检查,网吧前台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场有10位上网消费者在上网消费,处于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发现网吧1至24号机位之间地面有若干烟蒂。其中,7号机位上网消费者正在吸烟,无网管及时巡查及劝阻。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4月19日15时12分,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手机拨打网吧业主陈某某电话,告知执法人员正在检查其经营的网吧,检查发现网吧无网管在当值,有上网消费者在场所内吸烟,地面有若干烟蒂。陈某某称网管临时有事外出办事,会立即电话通知其回网吧值守。2023年4月19日15时18分该网吧网管邱某回网吧,执法人员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要求邱某立即整改,邱某清扫地面烟蒂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该网吧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20日,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开化县西柚网吧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20日14时30分,开化县西柚网吧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来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受调查。查明的事实:开化县西柚网吧成立于2016年2月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该公司具备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1125W)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浙网服202*****8240005)。2023年4月19日15时05分,网吧无网管值守,1至24号机位之间地面有若干烟蒂。其中,7号机位上网消费者正在吸烟。陈某某对开化县西柚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场所现场检查情况;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后,通知其来接受调查的事实;3、行政案件证据照片(1-6),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5、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某某对开化县西柚网吧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6、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身份权限;7、《营业执照》副本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以上证据取得合乎法律程序,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2023年4月23日,该案调查终结。本局认为,开化县西柚网吧在营业期间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扰乱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常的经营活动管理秩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已于2023年4月23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文综罚告字〔2023〕第003号)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综上所述,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开化县西柚网吧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化县解放街60号开化县农商银行开阳支行营业部(开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1)或者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化县人民政府或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3年5月4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罚款
1000.00元
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