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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正平民众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小三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2MA391UJ17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正平镇正平圩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丰市监处罚﹝2025﹞3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6日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3月7日办理了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举报人通过现场和邮寄的方式分4次向当事人一共购买了12瓶瓶装外观标示为“CIALIS”名称的保健食品,每瓶售价600元,一共花费7200元。通过对举报人提供的购买和付款记录,确认其为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据当事人述说,该保健食品是从上门推销员那里购买,每瓶进价550元,每瓶售价600元,瓶身上未标示任何中文,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单据和合格证明,上述保健品货值7200元,违法所得600元。
1、对于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对于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六编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第二款 “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3 货值金额 6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4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调查人员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共计罚没款14600元。
14000.00元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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