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建忠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44741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能源自贸区河堤路以东,陇海铁路南侧路以南沣河湾(南区)一期12#楼1单元2层102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0
(2025)陕0191民初15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03-04
(2025)陕0116民初52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郭*
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4
(2025)陕0116民初52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宋*
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03-04
(2025)陕0116民初52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王*
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5
2025-03-04
(2025)陕0116民初52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王**
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6
2025-03-04
(2025)陕0116民初52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
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7
2025-03-04
(2025)陕0116民初52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
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8
2025-03-04
(2025)陕0116民初52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宋*
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9
2025-03-04
(2025)陕0116民初52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王**
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10
2025-03-04
(2025)陕0116民初52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井*
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31
2025-01-22
(2025)陕0116执26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吴*与陕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5-07-30
2025-07-08
(2024)陕0116民初148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奥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9228.94元
民事案件
3
2025-06-07
2025-03-10
(2025)陕0191民初297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06-07
2025-03-10
(2025)陕0191民初294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周*与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6-03
2024-12-04
(2024)陕0116民初126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5665.00元
民事案件
6
2025-06-03
2024-12-23
(2024)陕0116民初148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5-04-25
2025-01-22
(2025)陕0116执261号
民事案由
何**与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5-01-10
2024-08-28
(2024)陕0116民初1146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徐**与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394.97元
民事案件
9
2025-01-10
2024-08-28
(2024)陕0116民初843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朱**与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584.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5-01-10
2024-08-28
(2024)陕0116民初519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折*与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689.1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267号
2025年8月20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单(1611105002025082078986116)内容为: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23日在其项目官方微信公众号(林凯溢金湾)宣传内容为:15分钟生活圈,步行10分钟到达金湾文化公园,步行10分钟到达沣河金湾白沙滩等,来展示项目的位置优越,开发商用时间代替距离的方式对我的购房产生严重误导。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23日在其项目官方微信公众号(林凯溢金湾)宣传内容为:15分钟生活圈,步行10分钟到达金湾文化公园,步行10分钟到达沣河金湾白沙滩等,来展示项目的位置优越,该公司上述宣传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编号:1611105002025082078986116),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8月26日现场笔录、2025年8月27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核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陕西咸市监责改【2025】0280826号),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4.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授权情况;
案件性质:
当事人2023年11月23日在其项目官方微信公众号(林凯溢金湾)宣传内容为:15分钟生活圈,步行10分钟到达金湾文化公园,步行10分钟到达沣河金湾白沙滩等,来展示项目的位置优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该单位在公众号发布的广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一般处罚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