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康诚浩宇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康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10MACP042J0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工业区厂房邻好农贸生鲜超市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501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工业区厂房邻好农贸生鲜超市2号商铺从事餐饮服务含网络经营,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2日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操作间货架上发现1袋已开封使用的杨国福?复合香辛调味料超过了保质期,该复合香辛调味料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4月12日、净含量:1.1kg、规格:55g×20,即2026年4月12日到保质期限,截至执法人员发现已超过保质期71天。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上述1袋(1.1kg/袋、55g×20)复合香辛调味料内装20包(55g/包),其中3包当事人已于检查当天熬制金典草本骨汤用于加工销售其店经营的麻辣烫。
2025年10月5日,当事人从上海昂铮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2日的上述复合香辛调味料2箱(8袋/箱),共计16袋(20包/ 袋);于2026年4月8日从上海昂铮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9日的上述复合香辛调味料1箱(8袋/箱),共计8袋(20包/ 袋)。当事人使用其购进的复合香辛调味料用于熬制金典草本骨汤,再使用金典草本骨汤加工销售其店以蔬菜、肉丸、素丸、猪肉、鸡肉、鱿鱼串、毛肚为食材的麻辣烫。当事人因未及时对临期的复合香辛调味料进行及时清理,导致1袋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2日的复合香辛调味料,与新购进未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9日的复合香辛调味料混放在一起,其店从业人员将超过保质期1袋内的3包用于熬制金典草本骨汤75斤,并用金典草本骨汤为原料加工销售了6份麻辣烫,共计3.544kg。销售价格51.60元/ kg,实际销售金额为182.84元。当事人向执法人员说明其销售用复合香辛调味料熬制金典草本骨汤加工的麻辣烫销售价格为51.60元/ kg,利润占比为40%。
经调查认定,本案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2.84元,违法所得73.14元。
2026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原料以及其它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3.14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复合香辛调味料17包;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73.14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