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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江州区李梅英青菜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梅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0MABPET2F0N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新华南街原新和地税所大院政府摊位安置点蔬菜行3号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031号
经查实:2023年4月10日,崇左市江州区李梅英青菜铺以9元/千克的价格从私人(不知名也没有联系方式没有固定摊位的农户)购进5千克生姜,并以10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凭证,无法追溯其来源。2023年4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崇左市江州区李梅英青菜铺销售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5月4日我局接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编号为№:BFSQD040055003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姜的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14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生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姜的货值金额总计为50元,获得违法所得为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李梅英2023年6月6日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的事实。二、《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451402634835709)复印件1份,证明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崇左市江州区李梅英青菜铺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三、《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BFSQD040055003C)1份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的《现场笔录》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1、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2、我局已将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BFSQD040055003C)等相关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事实;3、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生姜已销售完毕的事实。四、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1、崇左市江州区李梅英青菜铺的经营者是李梅英,2023年4月10日,李梅英以9元/千克的价格从私人(不知名也没有联系方式没有固定摊位的农户)购进5千克生姜,并以10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凭证;2、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生姜货值金额为50元,获得违法所得为5元的事实;3、当事人的上述销售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过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0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5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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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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