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赵建国中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建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4MA7KF5TJ3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王炽路一期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5〕73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地产中药材的购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制作使用的外用于跌打损伤的膏状物,无任何标签标识及说明,不具有药品特征。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于2024年12月起在店内销售靰鞡草麝香接骨胶囊和百神活血止痛胶囊,至案发时以15元/盒的价格销售靰鞡草麝香接骨胶囊5盒、以20元/盒的价格销售百神活血止痛胶囊5盒;自2025年2月起以中草药小血藤根、虎杖、紫花地丁、五角枫、薄公英加工制作用于消炎活血的胶囊,以10元/18粒的价格销售给患者内服。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药品记录,依据取得的证据,经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用于消炎活血的自制胶囊货值金额455.6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销售靰鞡草麝香接骨胶囊和百神活血止痛胶囊货值金额425元,违法所得175元。
(一)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自制胶囊802粒;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20000元。
(二)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靰鞡草麝香接骨胶囊10盒、百神活血止痛胶囊5盒;
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3.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0185元。
20000.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