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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皓棱注册资本:9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53MA61B2C19J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棠大道88号1幢1-1、2-1、3-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7
(2025)渝0153民初11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荣昌区昌元街道纯良副食店
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杨**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6
(2025)渝0153民初3230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何**
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1
(2024)渝0153民初3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
杨**,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4
2024-02-28
(2024)渝0153民初3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
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杨**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5
2023-09-26
(2023)渝0153民初42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荣昌区昌元街道胡氏海鲜水产经营部
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6
2023-05-09
(2022)渝0153民初537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豪饰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荣昌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7
2023-03-14
(2023)渝0153民初788号
定作合同纠纷
重庆兴棠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8
2023-02-13
(2023)渝0153民初2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荣昌区昌元街道方氏副食经营部
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9
2023-01-11
(2022)渝0153民初537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重庆豪饰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荣昌公司
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26
(2022)渝0153民初537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重庆豪饰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荣昌公司
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2
(2025)渝0153民初11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荣昌区昌元街道纯良副食店
杨**
裁判文书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0
(2025)渝0153民初11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荣昌区昌元街道纯良副食店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0
2023-03-29
(2023)渝0153民初788号
定作合同纠纷
重庆兴棠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469.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27
2023-02-15
(2023)渝0153民初2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荣昌区昌元街道方氏副食经营部与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594.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荣消行罚决字﹝2025﹞第0043号
2025年6月5日,荣昌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棠大道88号1幢1-1、2-1、3-1的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棠大道88号1幢1-1、2-1、3-1,法定代表人:杨皓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61B2C19J)进行“民呼我为”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场所三层疏散通道和一层安全出口大量杂物堵塞,场所内火灾自动报警设施、自动灭火设施、排烟设施均处于停用状态,一楼安全出口1.4米内设置踏步,厨房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就已在积极整改火灾隐患,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并向消防救援支队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且现场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该单位存在主动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免罚轻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重庆市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七条001-1标准,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较轻违法情节,应按照处罚阶次2:5.7万元<A≤8.4万元进行量罚,《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免罚轻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1个从轻情节且不具备从重情节的,可降低一个大阶次(3个小阶次)实施处罚,当事人主动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减轻情节,可以降低1个处罚段次,应在阶次1的量罚区间中选择较低处罚额度。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堵塞疏散通道、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根据《重庆市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上述四个违法行为属于过程性牵连违法行为,即该单位未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手续违法行为属于最终行为结果,而堵塞疏散通道、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属
给予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n政处罚
31000.00元
荣昌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08-07
2
荣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7号
2024年6月1日,荣昌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对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棠大道88号1幢1-1、2-1、3-1的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营业面积 2250 平方米,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在执法人员检查当天,该单位立即停止一层和三层的使用,且现场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结合《重庆市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七条 001-1标准,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较轻违法,应按照处罚阶次 1 进行量罚,处罚 3 万元≤A≤5.7 万元。考虑当事人立即停业并积极整改消防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及《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在阶次1的量罚区间中选择较低处罚额度,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 RC0838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荣消限字〔2024〕第 RC0203 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集体议案等证据证实
给予重庆壹叁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n处罚
31000.00元
荣昌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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