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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春晖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冬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6KUGQM9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春晖小区颐达园3幢7、8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138号
经查,该诊所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证在有效期限内,该诊所正常开展诊疗服务。现场在当事人药房合格品货架上查获①品名为:“硫酸沙丁胺醇片”(规格:2mgx100片/瓶,批号E221146,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6日,保质期至2024年10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4535),当事人陈述其以11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截至2025年11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剩余1瓶,涉嫌违法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1元。②品名为:“维生素B6片”(规格:10mgx100片/瓶,批号230503,生产日期2023年5月21日,保质期至2025年4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2546;),当事人陈述其以3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已销售8瓶,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截至2025年11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查获时,剩余2瓶。涉嫌违法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为6元。 在当事人治疗室操作台抽屉内查获:①品名为:“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6支(规格2ml/支,产品批号20240916,有效期至2025年07月18日,批准文号:浙械注准20172220305)和②品名为“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3支(规格2ml/支,产品批号20230745,有效期至2025年01月11日,批准文号:浙械注准20172220305)及③“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3支(规格2ml/支,产品批号20230886,有效期至2025年02月26日,批准文号:浙械注准20172220305),当事人陈述销售费用均由当事人代云南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收取,其诊所免费提供采集服务。 在当事人治疗室操作台后货架查获:①品名为:“全量程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1盒(规格:25人份/盒,批号2402001,生产日期2024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批准文号赣械注准20162400012;品名为:②“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7袋(规格:25人份/盒,批号2403001,生产日期2024年3月11日,保质期至2025年9月10日)批准文号:赣械注准20212400076;当事人陈述其诊所不收取“全量程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的费用,免费提供服务;③品名为:“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4包(规格:0.55mnx19nm,批号:20231005,有效期至2025年10月04日),当事人称其销售价格包含在一次性输液器里,涉嫌违法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为4元。以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21元。 以上在当事人店内查扣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分别摆放于治疗室操作台抽屉、操作台货架和药房合格品货架上。上述药品、医疗器械均与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未做标识及分区摆放,并且处于待用状态。当事人均提供了上述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随货同行单,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储存相关资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计算出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品名为:“硫酸沙丁胺醇片”1瓶;“维生素B6片”2瓶;“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6支;“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3支;“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3支;“全量程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1盒;“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7袋;“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4包。 2.对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 3.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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