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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碧江区燕军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海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02MABP2BR37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铜仁市碧江区环北清水大道清水小区11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调查:彭海燕申请设立登记“铜仁市碧江区燕军百货店”并于2022年5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没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40077373号“南孚”商标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于2020年7月1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取得,有效期至2030年7月13日,该注册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 当事人采购的南孚聚能环5(7号)电池、南孚聚能环4(7号)电池、南孚聚能环4(5号)电池以及南孚聚能环5(5号)电池的单价都是89元/30对,一共采购了120对。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丰蓝”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电池的售价都是5元/对,一共销售了16对。当事人不能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能够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经计算,其违法经营额为600元(5元/对×120对)。
(一)没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55对南孚聚能环5(7号)电池、1对南孚聚能环4(7号)电池、10对南孚聚能环4(5号)电池以及38对南孚聚能环5(5号)电池); (二)处罚款600元。
600.00元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2
〔铜〕文综罚告字〔2025〕012号
2025年6月11日10时48分,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周剑(24060021014)、罗靖(24060021002)、周正(24060021034)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清水大道清水小区112号门面的铜仁市碧江区燕军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未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场所内有《阿衰系列》《成长不烦恼系列丛书》《图画捉迷藏》《名著图画捉迷藏》等4种出版物(共计49册)正处于销售状态中。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廖祖军提供相关出版物经营资质证明,他本人表示,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经报请机关审核通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上架销售的《阿衰系列》《成长不烦恼系列丛书》《图画捉迷藏》《名著图画捉迷藏》等4种出版物(共计49册)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摄取证。 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经营者彭海燕依法来到铜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形成笔录,彭海燕本人对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对执法人员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 同日,在经机关审核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阿衰系列》《成长不烦恼系列丛书》《图画捉迷藏》《名著图画捉迷藏》等4种出版物(共计49册)作出处理。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当事人铜仁市碧江区燕军百货店,注册地址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清水大道清水小区112号门面,经营者彭海燕,拥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BP2BR37E),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品、烟草、日用百货、五金、家用电器销售等。当事人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内上架销售《阿衰系列》《成长不烦恼系列丛书》《图画捉迷藏》《名著图画捉迷藏》等4种出版物(共计49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铜)文综检(勘)字〔2025〕018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和取证的过程以及案件来源。 证据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铜)文综保字〔2025〕006号)和物品清单(001)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上架销售的出版物(共计49册)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三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铜)文综保告字〔2025〕006号)和物品清单(001)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共计49册)作出了处理。 证据四 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BP2BR37E)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具有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 经营者彭海燕《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铜)文综调通字〔2025〕021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对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六 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违法事实、调取相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铜仁市碧江区燕军百货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合法充分,认定你单位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你单位销售的出版物数量过少且无销售清单,难以核实具体违法经营额,也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或设备。又因你单位作为从事日用百货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对出版物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不具备主观违法意识,属于初次违法且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
200.00元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07-02
3
〔铜〕文综罚字〔2025〕012号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内上架销售《阿衰系列》《成长不烦恼系列丛书》《图画捉迷藏》《名著图画捉迷藏》等4种出版物(共计49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合法充分,认定其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出版物数量过少且无销售清单,难以核实具体违法经营额,也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或设备。又因当事人作为从事日用百货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对出版物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不具备主观违法意识,属于初次违法且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违法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49册;罚款200元。
1、没收出版物49册;2、罚款200元
200.00元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