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凯澄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书田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555360818XW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村325国道旁新城新区综合楼首层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9-24
2014-09-24
(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凯澄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7809.00元
民事案件
2
2014-08-04
2014-08-04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45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黎**与佛山市凯澄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八达机电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3﹞(南)沥综执生态罚罚字88号
2023年11月28日,本机关(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机械配件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焊机2台、切割机1台、吊机1台、剪板机1台、折弯机1台、手扫漆工具一批。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刷漆工序未在密闭设备或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3.14款裁量标准“空间、设备未密闭,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和《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四条第二款,我单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金额=最终罚款区间的低限×(1-公开道歉减免比例)=160000元×(1-50%)=80000元): 罚款人民币捌万圆整(¥80000.00)。
80000.00元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