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荆州市荆州区佳园亮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3MA7JUM3G0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州区东升还建小区15号商铺1层(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6〕37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经核准从事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等经营活动。2026年3月11日,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新鲜龙眼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2026年3月25日,本局收到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提供的编号为NO:SJ 20260312《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名称:荆州市荆州区佳园亮果水果店、食品名称:新鲜龙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1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本局于2026年3月2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签收后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现场检查中也未发现涉案批次新鲜龙眼在售。 上述涉案新鲜龙眼系当事人于2026年3月11日从沙市区关沮镇两湖市场水果柑桔大棚18号的美洲果行(营业执照名称为沙市区从新果行),以220元/筐的价格购进,共购进1筐,毛重12kg,筐重1.5kg,净重10.5kg。当事人在购进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证照,保留了进货凭证,但未能查验合格证明。购进后当事人以24元/kg的价格在店内销售了7.5kg,以55.2元/kg的价格在线上销售了2.75kg,损耗0.25kg,销售金额共331.8元,违法所得111.8元。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当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因涉案产品为即食类产品且均向个人销售,无购买者信息,故无法召回。截至调查终结,未收到食用上述新鲜龙眼的不良报告。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已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此前接受过本局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 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77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减轻裁量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之裁量规则,责令改正,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11.8元,减轻处以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111.8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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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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