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恰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丽玲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GR5XW8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朱雀新村21幢西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36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11月24日食品留样中,留样餐次:中,留样名称:长毛虾,留样时间:11.24,带盒重量为124g,空盒重量为72g,净重为52g;其单位的晨检记录截至2025年10月,未发现2025年11月的晨检记录。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因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留样不足125g)被予以警告(甬鄞市监当罚〔2025〕9-012号)。
本局认为,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养老服务餐饮提供单位,食品留样数量为52g的行为,违反了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3.3.1的规定,属于食品留样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的行为,违反了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1.1.4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
警告。
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