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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双博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彩虹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13U1CC2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王府花园1#楼B段105门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城综行罚决字﹝2025﹞第0111号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14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帅丰街路北王府花园楼下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已影响市容。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14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帅丰街路北王府花园楼下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已影响市容。
5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行政执法局
2025-04-14
2
巴临市监不罚〔2024〕09号
2024年11月11日,本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S-JL-30-20240179的检验报告,其内容为:2024年10月14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双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2日的香芹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甲拌磷(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亚砜、砜)之和,以甲拌磷表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4年10月12日,当事人从临河区四季青菜市场农民刘来罗手里购进上述香芹共2件,每件50斤,共100斤。进价3.1元/斤,合计购进款310元,销售价3.6元/斤,合计销售款360元,于当日全部销售完(包括损耗),无库存。合计货值金额为360元。当事人索要了供货者农民刘来罗的临河区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和销售票据。 2024年10月14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内蒙古双博商贸有限公司对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2日的香芹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甲拌磷(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亚砜、砜)之和,以甲拌磷表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上予以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香芹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故对当事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并指定申健、赵香两名执法人员办案. 截止为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和《检验报告》之日止,当事人从临河区四季青菜市场农民刘来罗购进香芹,购进香芹共2件,每件50斤,共100斤,进价3.1元/斤,合计购进款310元,销售价3.6元/斤,合计销售款360元,于当日全部销售完(包括损耗),无库存。合计货值金额为360元。
警告
-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4-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