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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三蔬园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万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7MA25XJN97R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68号新尚商业广场B座41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州税二稽罚﹝2025﹞127号
你单位2022年至2023年,收到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号码 发票类型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开票日期 1 09811392 增值税专票 196981.87 17728.37 214710.24 2022/1/9 2 43632681 增值税专票 141252.29 12715.71 153968.00 2022/10/19 3 50999168 增值税专票 273827.03 24644.43 298471.46 2023/5/22 4 31309421 增值税专票 226363.52 20372.70 246736.22 2023/11/9 合计 838424.71 75461.21 913885.92 经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万洪委托业务员王为艺联系供货商进货业务,2022年,王为艺在苏州南环市场精品水果摊位认识了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业务员,该摊位业务员跟王为艺协商,为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虚增业绩,无手续费给苏州三蔬园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上述发票中部分货款资金667149.7元通过王为艺及其母亲父亲账户进行资金回流,剩余货款246736.22元未支付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上述发票已于取得当年将价税合计数列入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并未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据此,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应调增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68678.24元,你单位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9216.96元。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应调增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45207.68元,你单位少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27260.38元。
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且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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