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科海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339548681J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真武村十五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1
(2025)渝0107民初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
2024-12-24
(2024)渝0107民初318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彭**,祖**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3
2022-06-18
(2022)渝05民终1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君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3-28
(2022)渝05民终1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君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3-16
(2022)渝05民终1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君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1-08
(2021)渝0107民初357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龙**,贾*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7
2021-10-22
(2021)渝0107民初31625号
劳动争议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袁**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8
2021-10-20
(2021)渝0107民初32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成都君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9
2021-06-29
(2021)渝0107民初146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重庆火炮李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10
2021-03-15
(2020)渝0107民初186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王**,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8-23
(2018)渝0107民初13518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
2018-08-23
(2018)渝0107民初13522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3
2018-04-03
(2018)渝0112民初24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7
2021-09-08
(2021)渝0107民初146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与重庆火炮李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11
2021-01-22
(2020)渝0107执5125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与李建国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8-14
2020-08-06
(2020)渝0107民初173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08
2019-09-16
(2019)渝0108民初153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申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油脂储备库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0-24
2019-04-16
(2019)渝0107民初28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9-03
2018-12-27
(2018)渝0107执5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4-28
2018-12-07
(2018)渝0107民初135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与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471.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1-21
2018-12-18
(2018)渝0107民初1352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06
2018-07-11
(2018)渝0112民初24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与渝北区品尚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555.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5-17
2018-04-08
(2018)渝0107民初2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与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14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1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9日依法注册成立,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一、当事人涉嫌生产含有苏丹红的芝麻油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8月1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3份《检验报告》,其中编号为NO:2025-03SP080112的《检验报告》(生产日期:2025年2月13日,对应抽样单:DBJ25500227650852975)显示苏丹红I的检测结果为0.57,编号为NO:2025-03SP080107的《检验报告》(生产日期:2025年6月17日,对应抽样单:DBJ25500227650852976)显示苏丹红I的检测结果为0.203,编号为NO:2025-03SP080111的《检验报告》(生产日期:2025年5月30日,对应抽样单:DBJ25500227650852990)显示未检出苏丹红。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安徽晨致食品有限公司自查,生产批次为2025年02月13日、规格型号为5L桶装的香山牌芝麻油和8#罐的芝麻油中检出苏丹红,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可能存在有个别回收的油桶没有清洗干净造成污染;二是可能是该批次芝麻油所使用的铁桶包材可能存在问题。但是由于2025年1月的铁桶目前已无法回收,安徽晨致食品有限公司暂时无法对其进行直接查验,无法确定确切的原因。我局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苏丹红。2025年1月8日,当事人从安徽晨致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芝麻油原料7.6吨,存放于7#罐和8#罐,其中7#罐用于生产调和油,8#罐用于生产芝麻油,进价为26元/kg。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安徽晨致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单》、《检测报告》和安徽晨致食品有限公司往来明细账,但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生产日期、保质期内容。2025年2月13日,当事人按生产流程进行生产投料,生产了生产批次为2025年02月13日、规格型号为5L桶装的香山牌芝麻油5件共20桶,销售价格为125元/桶,同日产品全部销售给重庆易佰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编号:2025SGC01325F)后,当事人召回了一件(4桶),后全部用于抽检(未收费)。2025年8月6日抽检时,8#罐中还剩1570kg芝麻油原料。因芝麻油中含有苏丹红的原因不明,所以我局以生产批次为2025年02月13日、规格型号为5L桶装的香山牌芝麻油20桶和8#罐中的1570kg芝麻油原料为基数计算货值金额,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42820元【(20-4)*125+1570*26)】,违法所得2000元【(20-4)*125】,未缴税。&
当事人生产含有苏丹红的芝麻油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处罚。当事人生产掺假食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藤椒精油2桶、青花椒精油2桶、特麻花椒油41桶和花椒油82桶;3.没收违法所得3800(2000+1800)元;4.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2
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83号
2023年5月30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3SF00318),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3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生产现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检验报告中同批次不合格的纯芝麻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15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