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于城镇民欣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海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24MA7L37L16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于城镇于中路186-19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市监处罚〔2024〕9号
经查明:当事人海盐县于城镇民欣副食品店于2022年03月10日经本局登记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徐海涛,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2022年11月4日从平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姚膳咖喱粉”12瓶,单价3.13元/瓶,该食品标注有“品名:咖喱粉制品,生产日期:2021年3月3日,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58500875”。后将上述食品放置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销售单价为4元/瓶。
2023年8月23日,李某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得姚膳咖喱粉”等商品,共计支付8.5元。其中“姚膳咖喱粉”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3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李某某在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后向本局进行举报。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8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0.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0.87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