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精河县八十三团顺康摩托车经销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保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722MA77T7E53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八十三团沙城西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7
2021-12-24
(2021)新2722民初1806号
保证合同纠纷
精河县八十三团顺康摩托车经销部、博·达轮塔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师市监处罚〔2024〕513号
当事人精河县八十三团顺康摩托车经销部的经营者范保华于2023年5月17日从新疆六正电动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该公司经营地址位于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共计购入49辆台富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并向供货商索要了该批次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该批次车辆其中车斗长1.6米的购入了30辆,进货价(裸车价)为2500元/辆;车斗长1.8米的购入了19辆,进货价(裸车价)为2900元/辆,当消费者购买时,经营者范保华为其配备电池、充电器、头盔,然后车斗长1.6米的以4500元/辆进行销售,车斗长1.8米的以5500元/辆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底共计销售了15台,剩余34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未售出。当事人于2023年底盘库时发现未售出的34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中6辆有车辆识别代号,没有电机型号,没有产品标牌;6辆没有车辆识别代号,没有电机型号,没有产品标牌;22辆有车辆识别代号,没有产品标牌,电动机外壳同一位置有两串编码重叠,导致电机型号编码无法识别。 当事人于2024年1月初主动将库房内的34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进行封存,1月15日在经销部门口、人流密集地张贴了召回通告,用于召回销售出的台富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月20日在周边的3个连队、1个社区等公示栏张贴了召回通告,上述单位均出具了关于经营者范保华张贴召回通告的证明,由于单位公章有相对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因此对张贴召回通告的情况给予手写签名予于证实。 2024年7月3日,召回了1辆车斗长1.8米的台富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截至9月7再次召回销售至托里乡农田队的3辆台富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有车架号,车架号分别是“L1LEWU606P0X00248”、“L1LEWU605P0X00273”、“L1LNYFZA0M0X15611”,没有电机号,没有铭牌,车斗长1.6米),其余11辆台富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无法召回(1辆已经在车管所成功挂牌;2辆消费者不挂牌自愿放弃退款换车;8辆销售至位于科苦尔琴山的阿恰尔电站,因路途遥远且没有具体联系方式,最终无法召回)。 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但是该批次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4 整车,4.1整车标志中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4.1.3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4.1.4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的内容,构成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售出的15辆台富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中有1辆已成功在车管所挂牌,为合格车辆,4辆已被召回,其余10辆台富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于无法召回,不能确认其是否存在问题,故以已售出后召回的4辆(1辆车斗长1.8米,标价为5500元/辆;3辆车斗长1.6米,标价为4500元/辆)和未售出的34辆(17辆车斗长1.8米,标价为5500元/辆;17辆车斗长1.6米,标价为4500元/辆)台富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为基数计算货值金额为18.9万元。当事人在召回过程中,消费者与当事人的经营者范保华达成按照台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原价更换成别的品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的意向,截至2024年9月9日,消费者均更换完毕,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38辆台富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7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双河市场监管局
2
2019-07-11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双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