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670741203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补郎乡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4
(2025)黔0422民初33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邓*,邓*
普定县人民法院
2
2025-09-18
(2025)黔0422民初3363号
张*
邓**,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3
2025-06-23
(2025)黔0422民初2095号
劳动争议
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张**
普定县人民法院
4
2025-05-22
(2025)黔0422民初1609号
劳动争议
谭**
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5
2025-05-22
(2025)黔0422民初1605号
劳动争议
张**
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6
2025-05-22
(2025)黔0422民初1607号
劳动争议
方**
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7
2024-11-20
(2024)黔0422民初3492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宋**
贵州省永红军商贸有限公司,邓*,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8
2024-11-20
(2024)黔0422民初3496号
运输合同纠纷
王**
贵州省永红军商贸有限公司,邓*,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9
2024-11-20
(2024)黔0422民初3495号
运输合同纠纷
谭**
贵州省永红军商贸有限公司,邓*,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10
2024-11-20
(2024)黔0422民初3494号
运输合同纠纷
李**
贵州省永红军商贸有限公司,邓*,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2
(2025)黔0422民初33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邓*
裁判文书
普定县人民法院
2
2025-09-22
(2025)黔0422民初33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邓*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普定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8
2021-09-07
(2021)黔0422民初27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30
2020-09-09
(2020)黔0422民初242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曾**与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7-06
2016-12-07
(2016)黔04民终922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07-06
2016-12-07
(2016)黔04民终922号
合同纠纷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普定﹞煤监管罚﹝2026﹞1号
1.煤矿2025年10月份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未进行专项核算;2.煤矿未能提供在用的两台编号分别为110533和21011的CTY5/6GB型防爆蓄电池电机车的有效安全检测检验报告;3.煤矿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到期日期为2025年11月5日,检查时煤矿未按规定重新投保。(煤矿已自查)4.抽查2025年11月9日早班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36循环(该循环批掘进尺未施工结束)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施工记录,预测钻孔施工期间视频未全程监控,8:52-8:58视频缺失;5.检查时,有2名作业人员佩戴的塑料制品安全帽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使用期限超过30个月。(煤矿已自查)6.114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编制不完善,缺少保护层开采保护范围防突相关内容;7.主斜井下段安装的架空乘人装置第12、13号横梁锈蚀起壳;8.114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综掘机摇臂油缸高压油管受挤压变形严重;综掘机二运输送带边缘磨损严重未更换;9.消防材料库存储的消防材料和工具不符合要求,未配备消防砂,消火水龙带未安装匹配接头;10.煤矿未记录2025年6月-9月份召开的防突专题会议内容。
合并罚款人民币三万二千元整(¥32,000.00),警告。
32000.00元
普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01-06
2
黔﹝普定﹞煤安罚﹝2025﹞10号
2025年7月22日至24日,普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井底一辆运料的矿车使用自制的插销;2.煤矿对井下使用的柴油单轨吊车手动和自动制动装置进行实验时,未做好实验记录;3.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司机违反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离开工作面未将带式输送机开关停送电把手打到零位并闭锁;4.对已发现的机电设备开关未按规定进行漏电试验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经责令消除后,拒不执行。本次检查时发现1280机轨石门转载皮带的开关仍未按规定进行漏电试验;5.提供的通风机叶片(1#风机)无损检测报告;水环真空泵(2BEC42)、水环真空泵(2BEC52)检测检验报告;螺杆式空压机、矿车连接插销、矿车连接链(φ32 三环)检测检验报告为复印件(报告显示复印无效);6.114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编制地质说明书;7.114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带式输送机道设置的逆向隔断装置不易关闭;8.通风值班人员未审阅2025年7月17日夜班至7月23日夜班的瓦斯班报;114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自7月3日开始瓦斯浓度由0.09%增大到0.51%(幅度超过2倍),矿未落实瓦斯日分析会中提出更换设备的措施;9.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图内容错误、缺失、更新不及时,例如瓦斯压力等值线、瓦斯含量等值线绘制错误;114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编制防突预测图;10.未按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要求施工效果检验钻孔。专项设计中每循环区域效果检验长度为60m。工作面K0+89.6-179.6m循环实际检验长度90m,本循环设计1号检验孔设计在45m取芯,实际取芯位置在32m处;11.11401回风巷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部分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五分之一,未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消除空白带;12.2025年煤矿未按要求每半年对粉尘中游离SiO₂含量测定1次;13.1280机轨石门注氮管路存在积水,不能正常使用;对副平硐井底注氮管道中的气体成分进行取样检测,注氮管道中的氮气浓度76%。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一条;7.《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八项 ;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款;10.《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1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1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1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合并对煤矿罚款人民币九万六千元整(¥96000.00),警告;
96000.00元
普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11-04
3
黔﹝普定﹞煤安罚﹝2025﹞6号
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2025年5月16日、18日未每天对11401运输巷、1326配电点照明综保低压漏电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煤矿自查出该条隐患)、轨道上山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没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巷道多处地点淋水导致单轨吊轨道锈蚀、11401运输巷采用滚简驱动带式运输机运输,装设瓦斯计量装置处行人需要跨越带式输送机,没有设过桥、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规定设置防雷电保护,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无防雷措施。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警告。
32000.00元
普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07-18
4
黔﹝普定﹞煤安罚﹝2025﹞4号
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2025年3月4日15时48分04秒,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11401回风巷临时钻场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结束时间15时54分22秒,超限时长06分18秒,最大值1000ppm。随后,总回风一氧化碳传感器于15时57分45秒超限报警,结束时间16时00分55秒,超限时长03分10秒,最大值48ppm。《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11401回风巷揭煤钻孔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打钻时,一旦发现钻孔温度升高、出现一氧化碳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停钻、关风、向孔内注水”。核查时,煤矿施钻采用风排渣工艺,施钻过程中未使用风水联动装置,出现一氧化碳超限时,无法向钻孔内注水,违反了《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11401回风巷揭煤钻孔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导致一氧化碳高值超限。经调查取证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属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2025年3月4日15时48分04秒,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11401回风巷临时钻场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结束时间15时54分22秒,超限时长06分18秒,最大值1000ppm。随后,总回风一氧化碳传感器于15时57分45秒超限报警,结束时间16时00分55秒,超限时长03分10秒,最大值48ppm。《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11401回风巷揭煤钻孔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打钻时,一旦发现钻孔温度升高、出现一氧化碳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停钻、关风、向孔内注水”。核查时,煤矿施钻采用风排渣工艺,施钻过程中未使用风水联动装置,出现一氧化碳超限时,无法向钻孔内注水,违反了《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11401回风巷揭煤钻孔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导致一氧化碳高值超限。经调查取证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属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东光煤矿给予警告,并处壹万柒仟元罚款(¥17000.00)
17000.00元
普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04-25
5
黔﹝普定﹞煤安罚﹝2025﹞1号
2024年12月25日20时,现场1名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对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处一万五千一百元的罚款。
15100.00元
普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02-26
6
黔﹝能﹞煤安罚﹝2024﹞40号
2024年4月14日至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会同安顺市工信局、普定县工信局对安顺市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1.工人用橡胶手套包裹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人为故意造成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失效。2024年4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突击夜查时发现煤矿使用橡胶手套包裹总回风巷甲烷、一氧化碳和11601采煤工作面T0、T1甲烷传感器,经深入调查,煤矿自2023年6月起,在11601采煤工作面生产时瓦斯浓度超过0.5%后使用橡胶手套包裹采煤工作面T0、T1甲烷传感器,在11601采煤工作面放炮和违规动火作业前使用橡胶手套包裹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总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2.矿井未按规定各配备一名采煤和掘进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仅配备了1名采掘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分别配备采煤和掘进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煤矿仍然组织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六项;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5月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法对东光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2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公告。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2024年4月14日至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会同安顺市工信局、普定县工信局对安顺市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1.工人用橡胶手套包裹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人为故意造成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失效。2024年4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突击夜查时发现煤矿使用橡胶手套包裹总回风巷甲烷、一氧化碳和11601采煤工作面T0、T1甲烷传感器,经深入调查,煤矿自2023年6月起,在11601采煤工作面生产时瓦斯浓度超过0.5%后使用橡胶手套包裹采煤工作面T0、T1甲烷传感器,在11601采煤工作面放炮和违规动火作业前使用橡胶手套包裹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总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2.矿井未按规定各配备一名采煤和掘进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仅配备了1名采掘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分别配备采煤和掘进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煤矿仍然组织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六项;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5月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法对东光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2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公告。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暂扣东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240〕
-元
贵州省能源局
2024-06-07
7
黔﹝普定﹞煤安罚﹝2024﹞11号
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11601采煤工作面运输巷超前支护段柱径为100mm的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符合规定,小于90kN。现场巷道下帮(行人侧)单体液压支柱连续7根卸载、11401回风巷、11401运输巷、1335探煤1#巷巷道布置在11601采煤工作面(11601采面布置在16号煤层)正上方的14号煤层中,并形成全风压通风。14号煤与16号煤层间距24.5m,上述三条巷道当前处于11601采煤工作面应力集中区,并出现瓦斯涌出量增大现象违法。
给予警告,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
31000.00元
普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04-12
8
普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号
2023年11月22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补郎乡,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0741203W,法定代表人:张冰,场所类型为煤炭开采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设置的2栋员工宿舍楼及1栋办公楼内均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10.1.8 条及第 10.1.9 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普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1-01
9
黔﹝普定﹞煤安罚﹝2023﹞32号
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1.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11601综采工作面T0甲烷传感器距顶板大于300mm(实际为500mm).2.副平硐轨道同一线路没有使用同一型号钢轨(30kg/m与24kg/m混用).3.11601综采工作面未开展矿压监测。
合并对东光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
23000.00元
普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12-07
10
安环罚字﹝2023﹞45号
2023年10月20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执法人员与普定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位于普定县补郎乡等堆村建设的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东光煤矿(兼并重组)项目(以下简称“东光煤矿(兼并重组)项目”)进行执法检查,2023年10月27日、11月4日和11月10日再次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建设的东光煤矿(兼并重组)项目于2023年3月31日获贵州省能源局批复进入联合试运转后开始投入联合试运转,2023年10月20日和10月27日检查时东光煤矿(兼并重组)项目处于生产状态,但该公司未按照该建设项目《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兼并重组)“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配套建设皮带运输机、筛分楼、通风机、瓦斯抽放站等设备的降噪设施和副井工业场地的淋溶水收集池、拦矸坝、危险废物暂存间、1m3/h主井工业场地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车辆冲洗槽等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00000.00元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