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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珠猪侠养殖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安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3500230MA5YYFLM7Q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南天湖镇梨地坪村6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环罚﹝2023﹞4号
丰都县珠猪侠养殖专业合作社饲养生猪80头,未对圈舍冲洗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冲洗污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至荒坡,粪污在下游形成污染带,汇入坡下山水沟。经从管道破损处采样监测,流经管道的污水化学需氧量2830mg/L、氨氮208mg/L、总磷23.6mg/L,严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的标准,排放的污水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对你合作社位于丰都县南天湖镇梨地坪村6组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合作社饲养生猪80头,未对圈舍冲洗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冲洗污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至荒坡,粪污在下游形成污染带,汇入坡下山水沟。经从管道破损处采样监测,流经管道的污水化学需氧量2830mg/L、氨氮208mg/L、总磷23.6mg/L,严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的标准,排放的污水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2月8日在你合作社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2.2023年2月8日在你合作社拍摄的图片、视听资料。3.2023年3月17日对你合作社黄安奉所作的调查笔录壹份。4.丰环(监)字[2023]第SYZD02号监测报告。5.2023年4月18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6.丰都县珠猪侠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之规定。对于你合作社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3〕4号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4月25日向你合作社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3〕15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3〕7号)。要求你合作社立即停止通过管道排放污水的行为,所有养殖污水全部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外环境;养殖期间,建设足以收纳、处理养殖废水废渣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证其发挥正常作用,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告知了你合作社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帐号:50050129360008000010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合作社予以加处罚款。
5000.00元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3-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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