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东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6UM1T5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黄沙岗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1
(2024)赣0983民初680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4-11-14
(2024)赣0983民初680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王*,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4-11-01
(2024)赣0113民初161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王*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4
2024-10-18
(2024)赣0983民初551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邹**
高安市人民法院
5
2024-09-25
(2024)赣0983民初551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邹**
高安市人民法院
6
2024-09-06
(2024)赣09民终22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高安市东粤物流有限公司,江**,邹**
涂**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6-24
(2024)赣0426民初102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罗**
九江鑫良顺建材有限公司,李**,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
德安县人民法院
8
2024-06-12
(2024)赣0983民初22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涂**
邹**,高安市东粤物流有限公司,江**
高安市人民法院
9
2024-06-12
(2024)赣0426民初102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罗**
九江鑫良顺建材有限公司,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
德安县人民法院
10
2023-11-09
(2023)赣0113民初165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邹**,邹**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24
(2024)赣0113民初161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
2024-10-31
(2024)赣0113民初161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6
2023-07-17
(2023)浙0723行审14号
其他行政行为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罚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2-05-07
2022-04-08
(2022)赣0983民初1683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路政罚﹝2025﹞2825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8日17时30分,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国道305K+500m检查时发现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金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壹拾元整。
1291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19
2
闽宁古交执﹝2025﹞罚字第85号
2025年8月4日11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林辉、江晨浩在国道235线1381K+180路段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聂书满(从业资格证号:35222**********511)驾驶赣CAK276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石子,由屏南县路下乡运往古田县大甲镇宁古高速公路建设工地。经现场调查:该车装载物石子在国道235线1381K+280至1381K+180掉落公路路面,共计2.55平方米(1.7米*1.5米),掉落物石子位于公路路面中间,影响车辆通行,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
1000.00元
古田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11
3
金路政罚﹝2025﹞9064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07日23时35分,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武义县履坦镇路段检查时发现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叁拾元整。
10930.00元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09
4
金路政罚﹝2025﹞9046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13日12时30分,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武义县文兴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检查时发现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壹拾元整。
22110.00元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16
5
金路政罚﹝2025﹞213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2月21日09时52分,金华市婺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市婺城区金雅线K5+200西往东方向检查时发现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
2788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03
6
南昌交罚﹝2024﹞0104108号
2024年10月11日12时07分,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和南昌县治超办公安交管执法人员在S104省道路段检查时,发现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洪英钦驾驶赣CAK015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无法提供赣CAK015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的《道路运输证》。该车为4轴,被查处时车上装载壹车石头。经称重检测车货总质量95480千克,超限超载64480千克。
行政处罚
2000.00元
南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17
7
永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95号
当事人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2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溪心路与南苑西路交叉口实施了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康市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31
8
灌云交路执﹝2024﹞1315号
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案
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灌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09
9
金路政罚﹝2024﹞9096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3月04日10时00分,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国道杨家村路段检查时发现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叁拾元整。
26230.00元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4-03-15
10
义综执罚决字﹝2023﹞第003380号
当事人高安市锦中汽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四海大道羊八山村段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