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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国亚防火涂料经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庆国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559759309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小城子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0-11
(2019)吉0282民初22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吉林国亚防火涂料经销有限公司
桦甸市新雪玉米加工有限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30
2020-07-17
(2020)吉0282执6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国亚防火涂料经销有限公司与桦甸市新雪玉米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1-26
2019-10-15
(2019)吉0282民初22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吉林国亚防火涂料经销有限公司与桦甸市新雪玉米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45号
经查,吉林国亚防火涂料经销有限公司注册于2010年8月24日,2020年11月当事人出资找到王兵创建了网站“http://www.gyfhtl.com/?about/”,2023年8月10日开始在该网站“关于我们”页面中宣传“已通过IS0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但当事人在宣传期间并未通过IS0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2025年3月29日当事人已将网站内“关于我们”页面中“已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删除。当事人受疫情影响市场行情不佳,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生产成本贴近市场销售价格,在2021年至2023年7月期间处于停产状态,2023年8月26日恢复生产。从2023年8月10日至2025年3月29日期间当事人共计销售“防火涂料”397861.08元,期间用于生产支出费用396666.44元,共获利1194.64元。本案货值金额397861.08元,违法所得1194.64元。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90条,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法律依据:“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违法程度:较重,判断标准:“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五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94.64元。
3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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