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星悦城购物广场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穆春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2MADR18XK6P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小史店镇金融大道中段路北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5〕268号
我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于2025年6月13日对当事人待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抽取大葱样品数量3.178kg,备样数量1.529kg。上述样品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后,于2025年7月14日向我局出具了编号:NO:AMJC/25060141492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AMJC/25060141492)显示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丙环唑等14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检测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将检验报告(NO:AMJC/2506014149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另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3日购进大葱53斤,购进价格1元/斤,销售的价格1.88 元/斤。上述食用农产品经抽样检验后。鉴定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38,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称上述被抽检大葱从方城县刘宽蔬菜店购进,提供有方城县刘宽蔬菜店的《营业执照》和供货单据复印件,执法人员根据该线索于2025年7月30日对方城县刘宽蔬菜店进行调查核实,方城县刘宽蔬菜店对此事予以否认,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佐证。经执法人员确认,当事人经营上述受检批次食用农产品购进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法检验资质,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或者产地证明,也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所经营食用农产品大葱被抽检后,通过微信让供货商提供了营业执照的图片以及收据图片,而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时谎称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的进货手续为购进时查验并索要。后续当事人不能说明上述受检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合法来源,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下达了方市监责改〔2025〕15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方市监当罚〔2025〕15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当场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期限过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说明受检批次大葱的合法进货来源,致使我局无法对抽检不符合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大葱进行溯源,至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受检批次大葱已售完,当事人获违法所得86.48元。当事人行为已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且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违法行为。
罚款4500元
4500.00元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