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宏发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海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2MA5LJK871Y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宁明县城中镇花山路2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19号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5-01-0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GXS32250017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GXS322500171)、《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5〕65号)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查封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花生油带桶称量共31.76斤,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市监强制〔2025〕38号)。当事人对上述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异议,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当事人共生产45斤,于2025年1月9日经黄曲霉毒素B1快检合格,其中6斤被抽检,另销售出去8斤,剩余31斤已被我局查封。该批次花生油销售价12元/斤,成本价是11元/斤,货值金额为540元。
经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当天2025年2月19日在油坊门口显著位置粘贴产品召回公告,并主动联系购货者进行退货退款,销售出去的8斤花生油已全部召回,且全部退还购货款。
当事人分析花生油抽检不合格原因是榨油使用的过滤机底部的油脂长期没有清理干净,滤网和过滤布不及时清洗和更换造成的,该油坊已经购买了几十块过滤布方便及时清洗并定时更换,过滤网和过滤机底部也采取及时擦拭干净的措施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经查,2024年8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4-06-12、规格型号:/)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9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处罚〔2024〕275号),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表示在法定期限内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对检验结论也无异议,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过关于该油坊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2
宁市监处罚〔2024〕275号
2024年6月21日,崇左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照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要求,对该油坊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4-06-12、规格型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花生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7月24日将《检验报告》(№: SP2024CJ044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024CJ0449)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查封该批抽检不合格花生油共30斤,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市监强制〔2024〕140号。2024年8月23日,本局对查封的花生油予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宁市监延强〔2024〕101号。当事人对上述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异议,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当事人共生产45斤,其中6斤被崇左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另销售出去9斤,未做有销售记录,剩余30斤已被我局查封。该批次花生油销售价13元/斤,成本价是12元/斤,货值金额为585元。
经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当天2024年7月24日在油坊门口显著位置粘贴产品召回公告,并主动联系购货者进行退货退款,销售出去的9斤花生油已全部召回,且全部退还购货款共117元。
当事人分析花生油抽检不合格原因是以前使用的黄曲霉毒素B1降解机过于陈旧落后,每次经过降解后机器内管道都残留有部分油脂,且没有办法清理出来,再次降解时残留的油脂带出来导致的。该油坊在今年7月份就已购买新的黄曲霉毒素B1降解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又买了过氧化值快检试剂对产品进行检验。当事人于2024年8月19日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表示在法定期限内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对检验结论也无异议,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过关于该油坊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5张,证明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结果过程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
3.《检验报告》(№: SP2024CJ044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024CJ0449)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花生油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及对当事人告知有关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持有主体资格证照。
5.当事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花生油在许可范围内并且在有效期内。
6. 黄海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7.《进货单据》、《进货(采购)台账》、供货商《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花生油原料进货有关记录和供货商资质。
8.《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分析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情况。
9.《产品召回公告》1份、产品召回公告照片《证据提取单》1张,证明当事人主动并及时对抽检不合格花生油发布召回公告。
10.《食品召回记录》、退款《收据》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召回情况。
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4451400635730338ZX)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图片《证据提取单》各1份、抽样现场图片《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检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花生油进行抽样及抽样现场情况。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3
宁市监处罚〔2023〕137号
2023年3月1日,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3年2月5日)进行抽检,经检验花生油过氧化值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3月31日将《检验报告》(№:FNN2023030223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451422635131043)、《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生责改〔2023〕28号送达当事人,现场查封该批抽检不合格花生油18L,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市监生强制〔2023〕1号(并于2023年4月28日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宁市监生延强〔2023〕2号),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于2023年3月31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不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当事人共生产28L,销售价24元/L,成本价是22元/L,货值金额为672元,已销售7L,抽样3L,剩余18L已被查封。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4月1日在油坊门口显著位置粘贴产品召回公告,并主动联系购货者进行退货退款,2023年4月5日召回上述花生油5L,2023年4月6日召回上述花生油2L,销售出去的7L花生油已全部召回,且全部退还购货款共168元。
当事人分析花生油抽检不合格原因是花生油存放位置靠近门口,有时下午太阳西晒时被阳光照射到导致的。当事人的整改措施是在门口采取隔热措施并安装了遮阳伞,避免阳光直接照射花生油。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表示在法定期限内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对检验结论也无异议,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经查,本局于2021年9月29日对当事人不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相关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生责改〔2021〕4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生当罚〔2021〕6号予以警告。当事人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销售了7L,但无销售台账,属于逾期不改正。
1.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500元;2.不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相关信息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元。
2800.00元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