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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文记酒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能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D9FQQ4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五一路4号2栋101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14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经本局批准,对当事人销售的未标注产品厂名,厂址、规格等级等相关信息的预包装白酒197壶和未灌装完的2L空壶165个、壶盖150个、纸箱71个、维马逊牌手持打码机1台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3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松市监强字〔2023〕第3039号。执法人员对检查的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由于当事人经营的文记酒庄夫妻俩年龄偏高,在加上丈夫文武在2023年1月、2023年2月、2023年6月三次在松滋市人民医院和松滋市中医院住院(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家庭条件困难,生产出来的预包装白酒还没有销售,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局应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未标注产品厂名,厂址、规格等级等相关信息的预包装白酒197壶;2、处罚款4000元。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局应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未灌装完的2L空壶165个、壶盖150个、纸箱71个、维马逊牌手持打码机1台;2、处罚款26000元。上述两项共计罚款30000元整(大写:人名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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