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资源县梅溪镇咸水口杨家院杨琼食品经销店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9MA5M33676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资源县梅溪镇咸水口村杨家院一组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资市监处罚〔2025〕23号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资源县梅溪镇咸水口杨家院杨琼食品经销店内进行监督监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为“统一”香辣牛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97克,生产日期:20240910,保质期:6个月,共8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进行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报局领导审批,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2025年4月16日我局在资源县梅溪镇咸水口杨家院杨琼食品经销店监督检查的“统一”香辣牛肉面是当事人2025年1月2日在资源县卿勤俭食品经营部购进的,进购了1件24包,进购价为50元/件,折合2.08元/包,售价为2.5元/包。 由于当事人未登记食品销售记录,无法查实当事人“统一”香辣牛肉面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具体数量,截止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尚有8包超过保质期的“统一”香辣牛肉面在售,故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2025年4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证据三:《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资市监强制〔2025〕5号)及《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资市监强制〔2025〕5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的涉案食品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2025年4月30日对当事人杨琼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货单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违法食品;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0.00元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6-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资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