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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元马云峰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邬翠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MCXHH0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清和社区大水井村(108国道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4〕16号
2024年1月11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清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水井村开展春节市场安全检查,依法对经营者邬翠萍开设在元谋县元马镇清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水井村的“元谋县元马云峰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活动。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清和社区大水井村108国道旁从事百货、卷烟零售,因人少又忙于农活一直没有开展食品经营和小吃加工销售,2023年11月10日起,为增加收入,当事人购进饮料、食用油、糕点、散装白酒等食品在店内销售,同时又加工制售包子、米线、面条,在经营食品和餐饮服务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于2024年1月11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货值金额8000元,获得违法所得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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